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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是1993年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两岸的各种交流活动,推动和力口强两岸的经济、科技、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该会成立以来,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了一系列川台交流活 动,除组织了川菜、川剧、农业、工业企业等领域的多个考察交流团 赴台交流考察外,举办了多个大型川台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如1999 年6月同有关单位联合主办川台书法家笔会,交流佳作,共叙友谊。从2000年开始,每年组织举办四川省海峡两岸同胞清明祭祖活动及中华孝道文化研讨会,邀请台湾同胞参加,与大陆同胞一道共祭中华民族的祖先。同时,本会还组织举办两岸问题讲座,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在两岸的交流交往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四川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SiChuan Association for Exchange Promoion between Mainland and Taiwan) 第 二 条 本会为地方性联合性社团,由相关单位、企业和 个人自愿结成。本会为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 三 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 本方针,以促进四川与台湾各项交流与合作,振兴四川经济,推进 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台办、 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488号海峡大厦。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索促进两岸交流发展的各种途径, 推动各项交流交往活动。 (二)研究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状, 研究两岸交流交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两岸经济、科技、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把交往与合作,促进两岸各项交流活动,密切四川与台湾的各种关系,为促进四川经济发展,为祖国统一作出贡献。 (四)组织和举办涉台问题、两岸关系、 以及四川与台湾的交流交往等各种理论、学术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组织和举办涉台问题讲习班,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五)向会员提供或对外发布经贸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帮助在四川投资的台资企业实现各种经贸项目的合作, 并为此提供一个规范、可靠的渠道。 (六)开展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与四川、 台湾企业家以及海内外各界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积极组织企业家与各界人士之间的互访,进一步扩大川、 台民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有针对性地办一些咨询服务项目,为台胞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政策、信息及其他方面服务。举办为会员、台胞、台属、涉台 工作人员等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编辑出版并交流各类研究成果。 第 三 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吸收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体会员。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在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研究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学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是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执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负责召开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特殊情况需要,可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和执行副会长代行以上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 9 9 7年l 2月2 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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