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二号”古船部分出水文物(资料照片)。新华社发(上海市文物局供图)
2022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相比1989年发布实施的条例,它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做到了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衔接。
威海湾一号装甲板起吊现场。山东省文旅厅供图(来源:中新网)
《条例》将“水下文物”做了明确界定:“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与此同时,《条例》也规定,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并不属于“水下文物”范畴。
2022年3月2日,“长江口二号”古船正式开始打捞。中新社记者 张亨伟 摄(来源:中新网)
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是实施水下文物原址保护的重要手段。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各地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划定和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明确标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条例还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小白礁Ⅰ号”水下考古发掘现场鸟瞰(2017年)宁波文物考古研究所供图(来源:中新网)
对考古活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是我国文物保护基本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都应当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取得许可。中方单位应当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外方单位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和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中国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华介绍说,新修订《条例》从确保考古工作的主导性、安全性和科学性出发,将水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申请主体限定于中方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涉外考古合作主体则限定于有相应研究专家和实际考古工作经历的专业考古研究机构,而且考古工作取得的水下文物、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
北洋海军旗舰定远舰的一块铁甲在刘公岛附近海域出水(2020年9月17日摄)。新华社发 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供图
水下文物保护涉及文物、渔业、水利、海警等诸多领域。三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水下文物的有关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避免“九龙治水”。
一是明确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二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明确海上执法机关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执法职责,赋予其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等权限;三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
比如,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水下文物执法信息。
2021年12月26日,“江口沉银——四川彭山江口明末战场遗址考古成果展”在辽宁省博物馆展出。中新社记者 于海洋 摄(来源:中新网)
据悉,截至目前,中国已发现确认241处不同类型的水下文化遗存(不含港澳台数据),以沉船为主,还有水下石刻、古城址、码头锚地、动物化石和零散文物等不同遗存,时代跨越史前至近现代,出水了一大批船体、碇石遗迹和陶瓷器、铁器、金银器、铜钱等不同类别的遗物。
(资料综合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海外版、科技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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