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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华夏经纬网 > 新闻 > 专题文章      2022-12-02 17:20:01

记者|庄德通

责编|张 晶

正文共3674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现行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现行宪法颁行四十周年之际,正逢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这部具有40年辉煌历程的宪法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砥砺前行。

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全国人大先后5次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紧跟上了时代前进的步伐。

“改革开放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的重要成果。随着1993年的宪法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与政策具有了宪法属性与效力,为我国市场经济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规范根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特聘讲席教授熊文钊则谈道,每一次修改宪法、每一条修正案都是对宪法本身的适时完善,更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增强了宪法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能力。

“从经济到政治制度和体制,宪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本原性,体现了在坚持1982年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懈探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蒋清华表示。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则关注到,宪法在历次修改中,越来越体现出对国家政治体制和制度结构的设计,尤其是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并且在宪法中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表明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对宪法的贯彻实施,体现在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领域的方方面面。

熊文钊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变革成就,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和整体性转型。“在行政领域,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就是要求政府的组织结构符合宪法的职权划分,恪守权力的边界;再譬如,严格执法要求行政执法的权力取得和行使都要符合宪法规范,最终落实宪法所确立的法治精神。”

秦前红谈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过程,也是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体现之一。2018年修改宪法,一大重要原因就是监察体制改革。宪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监察法则于当年3月20日通过,这使得监察法的通过具有了完全的合宪性,体现了宪法精神的落实,实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秦前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正是宪法精神的体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一条也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并且该法坚持了“责任法”的定位,细化落实了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的规定,推动了宪法在监察法领域的具体实施。

在“备案审查”领域,宪法精神同样有明确体现。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总体上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严格依据宪法法律和党中央精神开展制定工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报告》还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坚决纠正同宪法、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郑磊认为,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报告》是新时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典型体现,蕴含了新时代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丰富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方面的一系列重要举措,比如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有力推动了宪法的实施。

“四十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现行宪法得到了越来越全面深入的实施。”蒋清华表示。

他举例说,在依宪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的规定,从1979年的县级4:1、省级5:1、全国8:1,经过选举法的几次修改,完全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即1:1)选举人大代表。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

“党的二十大重新审视我国处于的历史场域,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战略谋划与顶层布局。”熊文钊表示。

他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首先是明确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功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是注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充分发挥宪法的功能;再次,则是通过革新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后,是坚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同构性,充分发挥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治理效能。

“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这就要求正确认识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秦前红表示。他认为,法治中国建设方面,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规定了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宪法在表达和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方面发挥着根本作用。”

蒋清华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法治建设单列专章进行部署,其中第一大项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建设的高度重视。他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是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政治立场和根本原则。

回望四十年,可以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四十年来,宪法实施贯通了中国改革与建设的全过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

来源:网易新闻


责任编辑: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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