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陕西耀县人,1960年生。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社会学)硕士。1986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工作至今,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客座教授,中国亚非发展交流协会理事。已出版《海峡两岸经济贸易投资大全》、《台湾何处去》、《海峡季风——多棱镜下两岸关系透视》、《台湾政商家族》、《塑胶霸主——王永庆》、《台湾军力》、《台湾的“黑金政治”》、《台湾省地理》、《台湾黑社会内幕》、《台湾地方派系与权力结构》、《民进党政商关系研究》、《国民党下台内幕》等。 |
作者 王建民
最近,阿里巴巴集团在台投资引发“外资”与“陆资”的认定争议。台经济主管部门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以外资为名在台投资,隐瞒了“陆资”身份,是严重“违规”,要求其撤资或以“陆资”身份重新申请,在岛内引起很大争议。那么,阿里巴巴集团是“陆资”还是“外资”?台湾如何认定“陆资”?台当局为何对“陆资认定从严”而要求大陆对“台资认定从宽”?原因何在?
台商对大陆投资三十多年,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对台湾与大陆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何为“台资”、“台企”?如何认定也存在争议。早期大陆主要是以投资者是否具有台胞身认定其是否为“台资”。由于台当局对台商赴大陆投资一直采取限制与管制政策,于是许多台商通过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香港、新加坡等地注册企业名义再赴大陆投资,这些境外投资企业是否是台资还是外资或是台商还是外商?依大陆的相关法律,这些投资企业是外商,而不是台商。这在大陆每年公布的境外投资统计中就可发现,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及美国、日本等是并列的。就是说,这些在第三地注册的企业在大陆投资(包括了港商、台商甚至大陆本地企业),在法律上均为“外资”。
台湾宏基公司是以香港企业名义在大陆投资,实际上是港资,而不是台资。顶新等上市公司是在开曼群岛注册企业名义上市的。不过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持有台胞身份证的台胞投资,即使在第三地注册企业,地方政府常常“视为台资”,享受台商投资优惠待遇政策。这也是大陆地方政府尤其是台办统计的台商投资额与商务部公布的台商投资额存在巨大差距的原因之一。就是说,地方认定的台商投资,部分在商务部归为外资。前几年,两岸推动金融等合作,大陆允许台湾金融机构即台资银行经营部分业务,其放贷客户限定为台商或台资企业。这就涉及到台资企业的标准认定问题。于是台商积极争取大陆对台资企业认定标准从宽处理,即要求将在第三地注册再转投资大陆的企业视为台资而不是外资,并要求台湾有关部门与大陆协商。于是台湾有关部门在与大陆协商过程中,极力要求大陆做出让步,从宽认定“台商”,以便为台湾金融机构争取到更多客户,为台湾争取到更多利益。结果,大陆做出重大让步,商务部还专门下发文件,就“台商”从宽认定做出说明与批复,要求有关部门执行。可见,台湾方面要从大陆对“台资从宽认定”是“争利”,是为了为台商与台湾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与此相对应,台湾在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问题上,首先面对的是对“陆资”的定性与认定。目前台湾的法规规定,一个企业,大陆法人或自然人或合计持股超过30%就认定是“陆资”;同时如果认定大陆企业或自然人对一个企业有“实质控制力”也可视为“陆资”。依台湾的“公司法”等相关法规,持股超过51%才有控制权。但对陆资的“实质控制力”认定不依法采取同样的标准,留有很大的主观弹性解释空间。日前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对阿里巴巴公司的“陆资”认定就是依据后者为标准,是主观认定,而不是法律认定。
那么,阿里巴巴集团是“陆企”还是“外企”,实际上一直众说纷纭。就阿里巴巴公司的股权结构看,日本软银集团持股达34.4%,是第一大股东;美国雅虎持股比例为22.5%,是第二股东,二者合计近57%;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团队持股合计只有约13%,其余为流通公众股。显然在法律上,这是一家外企,美日财团是实际近控股者。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在开曼群岛,自然是外企,阿里巴巴官方也自认是一家外资企业。依据中国大陆证券法,必须是“依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在大陆上市,而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在开曼群岛,自然不符合规定,因此在美国上市。
显然,台湾当局的认定标准是“人为的”,而不是“依法”,主观上扩大了大陆籍的马云(持股8%)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强烈要求新加披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在8月24日之前“撤资”,甚至表示“必须先撒资,再以陆资身份申请来台,没有就地合法的可能”,显然是“政治思维”在作怪,是对“陆资”的歧视与敌视态度作怪。尽管“经济部长”邓振中释出善意,提出也可通过补件方式解决争议,但“经济部”下属的“投审会”执行秘书张铭斌则否决了上司的决定,态度更强硬,坚持要求其在六个月撒资或转让,“补件目前不在选项之内”,等于直接否决了其上司释出通过补件方式解决的善意,让人不得不怀疑张铭斌有某种政治目的。问题是,阿里巴巴集团副主席蔡崇信是台湾人,也握有董事提名权,在公司的地位仅次于马云,依台湾当局对马云的认定做法,阿里巴巴在台分公司也可认定为“台资”。
显然,台当局对陆资的认定不在是非标准,而在政治。如果说台当局要求对大陆台资企业“从宽认定”,是为了台湾的“经济利益”,而对“陆资”的“多严认定”,甚至处处设限,则是为了“政治利益”,即所谓维护“台湾安全”,防止两岸经济融合以及经济融合可能造成的政治融合。但这种政治挂帅思维,对陆资的歧视、不友善做法,最后伤害的是台湾,是台湾的经济利益,与其所谓“爱台湾”目标相违背。(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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