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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独”组织召集人钟翰林因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罪被判囚4个月

华夏经纬网 > 新闻 > 港澳新闻      2021-01-13 14:09:29

中新社香港12月29日电(记者 王嘉程)前“港独”组织“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去年5月在香港立法会大楼公众活动区毁坏五星红旗,早前被裁定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罪两项罪成。29日,他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即时监禁4个月。

控罪指,被告钟翰林(19岁)于2019年5月14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指定公众活动区,联同其他不知名者,公开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国旗;并在同一地点参与非法集结。钟翰林早前否认两项控罪,本月11日,他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罪成。

裁判官今日(29日)指出,考虑到被告仍面临其他控罪,认为其到教导所及更生中心(香港惩教署用于收容14至20岁青少年罪犯的场所)服刑并不适合。

就第一项控罪侮辱国旗罪,裁判官表示,立法会当日举行修订《逃犯条例》会议,不少人在案发地点示威,被告(钟翰林)主动伸手扯断旗杆上的国旗,又跑到空旷地方抛走国旗,让更多人看见其动作,行为具相当侮辱性;且该国旗属团体“保卫香港运动”所有,上述因素均加重刑责。不过事发时间不长,亦无证据显示有预谋,考虑到求情理由,就此罪判被告即时监禁3个月。

裁判官续指,就非法集结罪,被告伙同另外两人抢夺国旗,涉及集结规模较小,亦无证据显示是有预谋犯案。但钟翰林在案中角色重要,并积极参与;且“保卫香港运动”成员当时一直在铁马外情绪激动,钟翰林犯案时可预期引起激烈反应。就此罪,判处被告即时监禁3个月。

裁判官最终分别以监禁3个月为两罪的量刑起点,但由于非法集结罪引致的暴力不容忽视,仅将其中2个月刑期与第一项控罪的3个月同期执行,总刑期合共4个月。

据悉,钟翰林在另一案中还被控一项分裂国家罪、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俗称“洗钱罪”),以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罪,并被裁定不准保释,还押候审。该案押后于2021年1月7日再讯。(完)


文章来源:中新社
责任编辑:徐亚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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