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14日电 题:香港与内地互认破产程序,大利营商环境
中新社记者 陈小愿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14日在深圳签署,标志着香港与内地就认可及协助破产程序达成共识。这是香港与内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探索,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香港与内地经贸合作。这是“一国两制”实践在司法领域的新发展。
香港回归以来,在“一国两制”下实施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考虑司法实践存在的差异,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根据现实需要和形势发展,香港与内地此前已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涵盖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互认和执行、文书送达、证据提取等。但由于破产制度的差异显著,长期以来,该领域的司法协助进展困难。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推进,香港与内地相互投资逐渐增多,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两地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面临较大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上述《会谈纪要》,将由指定试点地区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
《会谈纪要》及有关试点意见,涉及划定试点地区、界定适用范围、规定法律效力、规范协助方式等,将创建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
其中,综合考量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此次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厦门市和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该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将涵盖内地的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债务重组程序,可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和通过重组拯救困境企业,畅通货物、人员、资本等市场要素的流动,稳定市场交易预期。
在新机制下,相关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望得到更好保护,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也将更加高效、有序进行。这些都有利于提振跨境投资者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香港与内地经贸合作。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稳步推进,香港与大湾区内地城市进一步深化合作,需要更多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此次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及相关试点,也可为大湾区不同城市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提供借鉴。随着越来越多领域的合作更加畅通,有利于香港市民更好地把握内地发展机遇,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跨境破产协助日益成为国际、区际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内容。香港与内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也有助于国家探索与国际社会相关领域的接轨,更好地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 ”新发展格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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