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工程师在基隆市和丰桥探勘桥下水文,因倚靠的栏杆断裂坠桥死亡。家属请求公赔,二审判基隆市政府赔偿2124万余元(新台币,下同),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依历审判决书记载,陈男的父母、妻子、2名女儿共5人提出公家赔偿,请求扶养费、精神慰抚金、丧葬费、医疗费等。
陈男家属主张,陈男2016年4年25日因工作前往基隆市和丰桥探勘桥下水文,倚靠在桥上铁栏杆往下俯视时,铁栏杆突然断裂,因而向下坠落至13.3公尺深桥下大排水沟,送医不治。
陈男家属指出,栏杆所在位置的土地已于1999年间由基隆市政府征收,市府为管理者,案发所在地的土地属市区道路,栏杆即为市区道路附属设施,市府有管理维护责任,且栏杆装设目的为防止行人坠落,非仅为美观。
陈男家属认为,市府平时就应防锈保养、锈蚀断裂时也要更换重新竖立,或更换前暂时设立防护措施,但市府无所作为,任凭栏杆严重锈蚀,与混凝土间的连接基座完全松脱、断裂,毫无支撑力可言,管理上有欠缺。
一审基隆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基隆市政府在栏杆锈蚀时,就该进行防锈处理,却无所作为,导致陈男坠落死亡,管理上自有欠缺,陈男坠落与栏杆的管理欠缺具因果关系,判决市府应赔偿新台币2618万余元。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基隆市政府仍主张并未拥有栏杆所有权,本案肇因于陈男自身的危险动动作,为个人疏失;二审审理后仍认为基隆市政府应负赔偿责任,参酌相关事证并重新计算,判市府应赔偿2124万余元给家属。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日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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