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是指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等。
第三条 鼓励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向歌舞娱乐场所提供健康向上的卡拉OK音乐。鼓励在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中设立优秀歌曲专区,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监督管理。全国及地方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自律规范及监督实施工作。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歌舞娱乐场所负责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自审等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建立全国卡拉OK音乐内容审核专家小组,建立全国卡拉OK音乐违规曲目清单制度。
第二章 内容自审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卡拉OK音乐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使用来源合法并经过内容自审的卡拉OK音乐,不得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卡拉OK音乐。
第八条 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向歌舞娱乐场所提供卡拉OK音乐前,应当对卡拉OK音乐的曲目、屏幕画面等内容进行自审。
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应当建立卡拉OK音乐内部自审机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在卡拉OK音乐创作生产、传播、复制等环节,加强对卡拉OK音乐的内容自审工作,确保卡拉OK音乐来源合法、内容合法。
第九条 全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全国卡拉OK音乐内容自审规范,为行业开展内容自审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清单管理
第十条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卡拉OK音乐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将详细情况上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一条 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在自审过程中发现卡拉OK音乐涉嫌含有禁止内容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将详细情况上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二条 地方和全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上报的卡拉OK音乐,经全国卡拉OK音乐内容审核专家小组审核确认含有禁止内容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列入全国卡拉OK音乐违规曲目清单。
第十三条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卡拉OK音乐是否含有禁止内容难以确定的,可以报请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审核。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可以组织全国卡拉OK音乐内容审核专家小组对卡拉OK音乐进行认定,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 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不得提供含有列入全国卡拉OK音乐违规曲目清单的音乐产品。歌舞娱乐场所不得使用列入全国卡拉OK音乐违规曲目清单的音乐产品。
第十六条 全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加强内容自律,提醒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歌舞娱乐场所及时删除含有禁止内容的音乐产品,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参照全国卡拉OK音乐违规曲目清单,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检查抽查,发现含有禁止内容的,应当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发现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向歌舞娱乐场所提供的卡拉OK音乐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警示、制止;发现向歌舞娱乐场所提供已被列入全国卡拉OK违规曲目清单的卡拉OK音乐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该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的名称、违规曲目等信息,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迷你歌咏亭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参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并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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