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晚,湖北武汉,两江四岸,灯光璀璨。
这一晚,不少人因“双11”熬夜下单;这一晚,英雄之城武汉精心定制的长江灯光秀点亮武汉两江四岸,以别样形式庆祝人民空军成立72周年。
11月10日晚,湖北武汉两江四岸推出大型主题灯光秀,庆祝人民空军成立72周年。武汉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供
“只要是有利于国防的事,就要带着感情、尽心竭力去办。”这是长期以来湖北军地各级的共识。共识的背后,离不开湖北省在公职人员国防教育工作上的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这些年来,湖北省致力于将公职人员既培养成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头雁”,也锻造成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头雁”,形成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示范带动效应。
一声呼唤——
国防教育成为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必修课”
“核潜艇通常装备的是核武器?”这是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个考题。没有想到的是,这道看似简单的“送分题”,却难倒了一片考生。
一些人将这道军事考题归为“偏题”“怪题”“难题”,甚至质疑“为什么公务员考试中出现国防军事类考题?”
“一道考题引发质疑,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些人国防意识的淡薄。”回忆当年的情形,湖北省一位领导至今印象深刻,“一些报考人员看重公务员的‘铁饭碗’,却对公务员的职业性质、职业精神缺乏了解,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日益重视,国防军事考题几乎成为每年“国考”的必考题。但增强公职人员的国防观念,强化公职人员的忧患意识,并非几道国防军事考题就能实现。
2012年9月,湖北在全省开启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月”活动。此后,湖北省按照“一年突出一个系统”的思路,连续10年相继在文化、教育等系统全面组织相关活动。
“国防教育是一项铸魂育人的长期工程,要牢牢扭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湖北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公职人员是每年“全民国防教育月”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湖北多地在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体系时,把国防教育纳入岗前培训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成为公职人员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国防履职情况成为领导干部述职述责、提升任用的“必答题”,国防素养成为党员干部考量的“硬杠杠”。
2月下旬,湖北省十堰市组织军地联合演练,提升公职人员应急应战能力和国防素养。图为公职人员参加应急救援演练。陈 勇摄
在湖北武汉,该市明确规定,凡是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一个月以上的党员干部培训班,都必须专门安排国防军事类课程,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和军事技能。
在湖北荆门,该市将习近平强军思想纳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将党管武装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规定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每两年就党管武装开展一次集中述职。
“起初有一些人不理解设置国防教育‘入职课’的原因,但时间一长,大家就有了共识。”一位地市领导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肩负着领导国防建设和支持国防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着力抓好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国防观念,有助于提升其履行国防建设领域职责的能力。”
一种示范——
让有影响力的人影响更多的人
前不久,一段华中科技大学2021级新生集体打军体拳的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引发热议。军体拳这一军事训练项目,如今成为武汉市民争相参加的“网红”运动。
成为“网红”运动的背后,离不开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也离不开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
2019年,为承办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武汉市策划组织“迎军运万人军体拳挑战赛”活动,在参赛对象上,举办方有意安排公职人员参加。
起初有人提出异议:“军体拳是年轻人的运动,公务员就别去凑热闹了。”但事实上,不少机关公职人员踊跃报名,武汉市江夏区机关代表队在决赛中一举夺得一等奖。
“国防法明确,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一位地方领导说,“如果我们不能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教育的职责义务,就没有资格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
影响有影响力的人,让有影响力的人影响更多的人。公职人员身份特殊,一举一动,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这种示范不仅体现在课堂上,更反映在行动上。
“59年了,压在我们全家人心头上的石头终于搬开了……”9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为烈士寻亲”专班工作人员来到烈属魏永清家中,告知其父亲牺牲时的情景。魏永清听后热泪盈眶:“以前因为保密原因一直不知道父亲是怎么牺牲的,现在我的心愿终于实现了。”
今年湖北“全民国防教育月”期间,武汉市东西湖区组成工作专班,为71名区内记录在册的烈士寻亲。由于年代久远及保密等原因,一些烈士亲属不了解烈士牺牲详情,甚至不知道烈士的安葬地点。专班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历时4个月踏访全国多个省份,已寻访26名烈士的亲人、战友和同事。
为烈士寻亲是一项良心工程,要克服很多困难。但在专班人员看来,做这件事意义重大,“作为公职人员,我们要主动在全社会营造致敬英烈、尊崇英雄的浓厚氛围。”
发挥军转干部的种子效应,让军转干部以身说法,是近年来湖北省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湖北省大力宣传以“共和国勋章”获得者张富清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军转干部,用他们的国防情怀去感召身边的人。记者了解到,不少军转干部在老部队和所在单位中“穿针引线”,组织公职人员到老部队过“军事日”,体验军营生活,既很好地普及了国防教育,又融洽了军政军民关系。
一份责任——
公职人员国防教育关乎“国之大者”
8月初,湖北军地多部门联合展开防汛救灾,与往年不同,今年俗称“坨子雨”的短时局部强降水雨量大、来得急、分布不均,给军地联合防汛救灾带来诸多挑战。
面对多变的汛情和复杂的救援预案,第一次和部队官兵一起参加抢险救灾的年轻公职人员感受到本领恐慌。任务结束后,多个地方党政机关主动联系军分区、人武部,提出让公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等方面的需求。
“兵者,国之大事。”湖北省直机关一位领导说:“公职人员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管理着国家资源,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国防职责义务时慢作为或者不作为,就会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严重者还会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
基于这一认识,近年来,湖北省在国防教育中,将国防法、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规突出出来,引导全省各级公职人员自觉做到懂法规、明利害、担责任、抓落实。
“国防法明确,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省一位领导告诉记者,近年来,该省坚持人大代表视察等制度,定期对有关单位展开监督,对贯彻落实国防法规不得力、不依法办事的严肃问责;对党政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及社会效果等内容进行量化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凡是违反国防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挤占军用码头,曾是湖北省颇为头疼的一件事。前些年,少数不法分子趁部队驻训空档期,将军用码头改成采砂场,非法占用甚至破坏军用码头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年来,湖北省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对长江岸线港口码头进行优化整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拳频出,相继取缔非法码头167个、趸船273艘、沿江堆砂场364个,湖北境内的长江沿岸战备码头全部得以保留。
一道风景——
让热爱国防的人来推动国防工作
前不久,湖北省洪湖市人武部传来一条喜讯:该人武部原职工游春波,继2019年被提拔任命为洪湖市汊河镇党委副书记后,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被任命为汊河镇人大主席。
一名普通的人武部职工,3年两次提拔重用,虽不多见,但人武部并不感到意外。洪湖市人武部政委郭伟威说:“游春波踏实肯干、敢于担当,地方看中的正是他这块‘军字招牌’。”
在湖北荆州,从事武装工作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游春波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公职人员国防教育扎实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对武装工作重视和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在今年新一轮乡镇班子换届选举中,荆州先后有76名专武干部得到提拔使用。
受过扎实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和曾经从事过国防相关工作的干部,他们的共同点是对国防有感情。让热爱国防的人来推动国防工作质效更高,也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升军人职业尊崇度。
2020年,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出台文件,明确“全省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湖北省荆门市作出规定,每年招录公务员必须拿出15%的比例,用于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2020年底,《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一经发布,就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清单一共144条,覆盖文化、交通、卫生、司法等多个政府机构和行业领域,在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上,提供了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一些网友直呼“走心暖心”“充满诚意”。
近年来,湖北省先后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等国防动员专项政策文件,就各级党委政府和公职人员参与国防动员和拥军支前行动作出规范,推动形成“部队练打仗、地方练支前”的生动局面。湖北军地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解决部队官兵“三后”问题,在湖北各地形成“好岗位不忘军转干部、好学校不忘军人子女、好单位不忘军人家属、好青年不忘送去参军”的良好风气。
随着尊崇军人、关爱退役军人等相关政策陆续推出,全社会热爱国防、关心国防、建设国防的热情越来越高,湖北省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高涨。今年,湖北省征兵工作质量创历史新高,全年大学生征集比例超过90%,其中大学毕业生超过50%。
“一个地区国防教育怎么样,征兵工作是一个方向标。”湖北省一位领导说,近年来,湖北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眼公职人员政治性、服务性、示范性等职业特征,组织在多个行业系统领域开展一系列爱军拥军活动,在社会上形成良好带动效应。
公职人员开展国防教育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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