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被查处,人防部门提示——
依法依规呵护“地下长城”
■毛念南 江辉生 邹冬梅
前不久,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某房地产公司擅自拆除7扇人防密闭门,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成该公司将人防密闭门恢复原状。
不仅密闭门,人防工程墙体也不容破坏。日前,该省温州市洞头区海悦城嘉园小区一处地下人防工程,因安装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电缆穿墙而过,破坏了人防工程整体结构,影响了防护效能。随即,洞头区人防办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现场执法,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立案处罚。
像温州市洞头区一样,上海市徐汇区在查处损坏人防工程行为时,也坚持现场执法、事不过夜。该区民防办工作人员胡彦华认为,违法必究、究则必速,既利于问题的迅即整改,又能够产生较强的警示作用。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被称为“地下长城”。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人防工程需要依法依规呵护。”河南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处长曹裕军介绍,依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普遍出台工程管理办法。今年年初,河南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新修订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措施,提高了工程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比如,人民防空法规定,对有侵占人防工程、危害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新修订的《办法》,就把不同破坏、侵占情况的罚款标准进行明确,压缩了弹性空间,提高了可操作性。
“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曹裕军介绍,新修订的《办法》作出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以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等具体规定,从源头上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
“应当随着时代发展,推出创新举措,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保护人防工程的积极性。”江苏省人防办宣传教育处副处长谢静介绍,今年6月,该省人防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将单位和个人保护人防工程情况纳入江苏省信用管理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赢得普遍支持。
像江苏省《意见》一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也有不少亮点:不仅将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二为一的创新做法进行固化,提高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而且明确指挥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伍专用工程、防空地下室等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一旦出现问题,板子可以直接打到具体人身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觉落实人防法规,各地每年结合防空警报试鸣、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日系列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人防法规宣传。针对部分人防工程与民用建筑连为一体,居民不易辨清的实际,江苏、安徽、北京等地还依据相关规定,开展了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工作。
“通过在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人防车位醒目位置,统一张贴人防工程示意图、使用须知、管理规定和举报电话,人防工程更容易辨认了,居民落实人防法规、保护‘地下长城’更自觉了。”安徽省宣城市人防办工程科副科长王程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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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法律规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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