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哈尔滨1月20日电 (记者 王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日公开发布《关于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现场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予以奖励。
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省市县给予一定奖励。
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四、强化全省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抢抓当前关键时期,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新一轮有效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五、加大促消费力度,全省发放政府消费券6亿元,通过电子红包、线下折扣券等多种形式,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集中发放不低于2亿元,促进冰雪旅游、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省级财政根据市(地)实际发放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鼓励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引导销售的乘用车实行不高于裸车价格10%的优惠,鼓励省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
八、鼓励全省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省、市(地)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
九、加大“引客入省”旅游支持力度,对游客在我省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来我省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
十、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十一、支持黑龙江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当地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的城市,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因城施策原则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十三、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给予购房者一定比例补贴,更好促进房地产业加快恢复。
十四、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十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
十七、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
十八、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
十九、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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