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机构16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部分条文,若3人以上共同对被害人犯“剥夺行动自由罪”或过程中凌虐被害人等,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
三读通过条文也规定,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构成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的情形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分别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携带凶器犯之;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这4款情形,未遂犯罚之。此外,第5款情形则为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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