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新建、增建或改建大楼需建置“一定比例”太阳光电。图为台北市长兴净水厂所设太阳能板。(台北市产发局提供)
新建物注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昨日三读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案,两大重点为“建物强制设太阳光电”及“地热专章”。与民众最相关者,是未来新建、增建或改建达“一定规模”建物,需建置“一定比例”太阳光电。预计半年后“子法”会出炉,明年开始正式实施。
至于建物规模、设置比例会是多少?台经济部门表示,会找台当局内政部门“营建署”盘点数量再订,只能确定像小区集合住宅这种大型大楼一定是要。至于光电比例,会参考目前工业区厂房屋顶的4到5成、部分“地方自治条例”规定比例去拟定。
台经济部门能源局官员说,原则上当然希望屋顶空间建置越多光电设施越好,但必须考虑大楼一定的逃生空间、消防空间。最终确切数字,须与利害关系人开会讨论后,在“子法”中明订。
“地热专章”主要是把地热开发程序明确化及简化,来大力推广这项能源。在申设程序部分,以后会同地方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加速行政程序。地热挖井的水权年限,也从原先2到3年,一次增加至20年,降低业者开发不确定性。
另修“法”中也要求地热业者发电后需进行尾水回注90%,以确保当地自然资源能永续使用、兼顾在地温泉产业及原民权益。
其他新增部分,在“离岸风电”部份,放宽可不限于领海范围内。“小水力发电”则鼓励利用既有水利设施及旁通水路进行引水发电。“公有建筑物”需领头示范装置再生能源,因此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筑物时,在“法规”中由现行“应优先”装置,修订为“应”装置,也就是必须做。
另外,废弃物经处理后制造为燃料者,应订定“热利用”奖励。官员说,至于是对料源补助,还是收购补助,等子法再详细研议。其他放宽燃烧型生质能设置区位限制,可就近处理。
台经济部门表示,这次修“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主要是希望能多让再生能源潜能场域释出,并把行政程序朝一致、简易及排除限制修改。(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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