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3月8日讯: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前高雄地检署检察官黄振铭,转任律师后,却收取50万元(新台币,下同)的活动费,协助时任检察官的井天博收贿,让委托人提告取回不良债权标售案押标金,井遭判刑11年半但逃亡遭通缉中,台湾“最高法院”将黄男依帮助犯有调查、追诉职务之人员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5年6月,褫夺“公权”3年,50万元没收,全案定谳。
黄振铭在1992年前担任高雄地检署检察官,后来转任律师,而井树华(原名井天博,现由原审通缉中)则在1991年调回高雄地检署担任检察官,吴守萍等人押标金及履约保证金遭没收,希冀追回上开款项,于是找黄振铭律师承办该案。
黄振铭表示与高雄地检署之检察官熟识,可以请配合之检察官尽速侦办并起诉,但需支付200万元活动费,且需先给付50万元等语,吴守萍于是交付50万元活动费予黄振铭,并同意依井树华之要求办理后,将15万元之分案费用贿款予井树华。
后来案件经分案归由井树华承办后,井树华再依约定收取贿款50万元,并依先前与吴守萍等人之协议,将该案侦结依吴等人的期望对邱姓民众提起公诉,井收受165万元之贿款,检调人员在2015年间接获井树华收受贿赂之情资,经清查分案情形而获悉黄的人的犯行。
高雄高分院更一审认定黄振铭收受吴守萍等人所支付之50万元活动费,而配合利用高雄地检署之分案规则,将损害债权案件之告诉状不实登载提告对象之姓名及其身份证字号,协助将该案件分由井树华检察官侦办后,再更正提告对象为邱青玄,以帮助井树华完成其收取15万元分案费用贿款。
更一审依帮助犯有调查、追诉职务之人员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将黄振铭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宣告褫夺“公权”3年,另关于黄振铭所收受之50万元,虽形式上名目为律师酬金,然本质上为预供行贿检察官之活动费是犯罪所得,宣告没收及追征其价额,上诉后,台湾“最高法院”驳回确定。(来源:台湾“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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