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台湾行政机构负责人卓荣泰昨天公布台经济部门负责人郭智辉等六位部门首长,虽有亮点,争议却也不小。尤其郭智辉曾因违反岛内“证交法”被判缓刑,如此“经历”实属罕见。
面对民意代表质疑郭智辉违反“证交法”被判刑确定一事,准台湾行政机构发言人表示,系因“发生商务纠纷”所致,崇越公司则指并未违反“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但郭接经济部门负责人争议是否真如此“云淡风轻”?显然大有讨论余地。
依据台湾地区司法机构裁判资料,郭智辉当年所涉案号为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金重诉”字第5号。重诉,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认为系“重大案件”,例如金额庞大或杀人放火之类。当然不能仅凭案号来判定一切,因此此案受命法官如何论述就成关键。
单就郭智辉言,法官认定他共涉连续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及连续编制不实财务报告三罪。法官并指出,郭智辉等虽为美化公司报表,或为规避台当局对半导体技术输出管制而编制不实财务报告,并非有意隐瞒亏损或虚增营利藉以误导投资大众,也未藉此中饱私囊、掏空公司;但“证交法”相关处罚规定的立法理由,系在禁止利用内部消息买卖公司股票图利,或防止影响公司及投资人权益,“此等行为对证券交易秩序既有强烈负面影响,即应严予禁止”。
并且,郭智辉身为负责人,在维护公司利益以外亦应负起社会责任。隐匿实际财务状况,势将引起投资大众对真正经营状况的质疑,间接危及财务报告制度的可信赖性;若为求美化账面,则会计账目将形同虚设,整体会计制度失其公信力名存实亡。
甚至判决书中还有如此殊堪玩味的一段,指郭智辉等“虽均称认罪,惟渠等事后就部分事实仍为无益争执,究竟有无认罪真意?或仅为诉讼策略之运用?殊堪质疑”。如今民意代表一并提及当时郭的委任律师为顾立雄,似乎也意有所指。
直言之,郭智辉当年涉案或有情势所迫的时空背景,也未被查出有炒股或实质侵害投资人利益情况,确实还达不到“公务人员任用法”所规定的禁用情况;但他确实踩踏了公司经理人最不该去挑战的红线。
对于行政团队各部门首长的要求,只否只有最低的法律标准?尤其是台湾经济部门负责人,对其过往的职业伦理道德、社会责任的检验与要求是否有必要?这是卓荣泰必须对外说明的重点。若是一味规避,未来卓荣泰团队、赖清德的用人标准,难保不再探绿营执政新低!(来源:台湾《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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