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媒报道,有地院刑事法官被工作压力压到精神产生异状,而跳楼自杀。岛内刑事案件,在2017年时,普通刑事案件加特别刑事案件已达48万2428件。7年后之现在,最保守之估计,已远远超过50万件,这是何等惊人之件数。
关于减少刑事法官之工作负荷量,现任台湾地区司法机构负责人虽说,要增加法官人数来解决,但这种见解,完全属外行人之见解。原因在于,法学人才不可多得,故增加法官人数,不像增加工友人数,那么容易做得到。同时,因增加法官人数,而使法官之素质降低,实得不偿失;刑事案件那么多,则不堪工作压力负荷之人,不仅是地院之刑事法官而已,地检署、“高检署”之检察官,及“高院”、“最高院”之刑事法官,均在遭遇同样之痛苦,对这些人之痛苦于短时间内如何解决?
考虑到上述诸问题,欲减轻上述诸专业人才之工作负荷量,除了适当增加上述诸专业人才以外,尚须减少刑事审判案件数量。而欲减少刑事审判案件数量,必须弄清楚岛内“刑法”之功能。“刑法”绝非一部道德经,对看不惯之行为均要加以处罚。“刑法”之功能浅而易见,系在保护台湾安全与民众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安全,故与保护台湾安全与民众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安全无关之行为,均应除罪化才符合“刑法”之功能,并能降低所付代价最少之减少刑事审判案件数量之途径。
基于上述认识,除与台湾安全有关之行为以外,对无被害人之行为,均应除罪化才行(这一点,则需台湾地区法务部门配合)。在现行“刑法”(含“特别刑法”)中,对无被害人之行为加以处罚之最大宗者为毒品案件,如能将毒品案件除罪化,则能大量减少刑事审判案件数量。关于将毒品案件除罪化,必有许多台湾民众不易赞同,但如上所述,台湾刑事司法已经走到非下猛药不可之时候,故关于这一点,实应认真考虑才行。
如毒品能自由买卖,则毒品之价钱,依美国犯罪学者之估计,乃与感冒药相同,故不仅使用毒品之人,不致于因要买毒品,而去偷、去抢,也不致于因使用毒品,而导致耗尽家产。同时,毒品之价钱如变成与感冒药相同,则走私毒品之黑道乃无利可图,不去走私毒品(亦即,不能自由买卖毒品,其实,乃在肥了黑道;同时,肥了黑道,犯罪又增多)。
同时,将毒品案件除罪化,恐有人担忧,使用毒品之人会增多,而使台湾实力减弱。其实,不然。现在,吃槟榔,虽非犯罪行为,但吃槟榔之人并不因而增多:不吃槟榔之人,仍不吃。至于将毒品案件除罪化,恐使台湾实力减弱之想法,亦与事实不符。
如对开放毒品有疑虑,则至少,应考虑使毒品案件不走司法途径,而改由行政机关处理,则台湾刑事司法幸甚。(作者黄东熊为台湾中兴大学前校长/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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