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台办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商务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理事、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国家发改委暨国台办两岸产业合作研究咨询小组特约专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顾问。 |
唐永红(资料图)
作者 唐永红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15年前的2005年3月14日,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宪法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15年来,《反分裂国家法》在防止“台独”分裂势力推动所谓法理“台独”达成分裂国家目的,从而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方面的作用,无疑是明显的。但与此同时,《反分裂国家法》在促进两岸和平统一进程方面的作用有限,特别是在遏制台湾“台独”分裂势力发展方面的作用很不明显,显示《反分裂国家法》在具体的“反独促统”工作中的作用的局限。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从15年来的实践中看,《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它有效地防止了“台独”分裂势力推动所谓法理“台独”达成分裂国家目的,从而维护了台海和平稳定,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之所以能够起到这一作用,一方面主要根源于中国大陆的不断发展的强大的综合实力特别是军事实力的有效保障与威慑;另一方面也基于至今的“台独”分子主要还是“功利性台独”,像苏贞昌宣称那样愿意拿着扫帚上战场的、不畏牺牲去追求“台独”梦想的“理念性台独”毕竟还是少数。
与此同时,《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六)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15年来的两岸关系发展实践表明,《反分裂国家法》在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层面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众所周知,两岸关系在上述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反分裂国家法》在促进两岸和平统一方面的作用至今还非常有限。《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在上述诸方面,迄今的实践中,在马英九当局时期两岸也主要在经济交流合作制度化方面迈出一小步,后因台湾绿营政治势力的反对而止步不前。
值得注意与指出的是,《反分裂国家法》在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发展方面的作用15年来很不明显。现实中,15年来“台独”分裂势力还在不断发展壮大之中。事实上,近30年来,台湾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生态在不断的量变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质变:一是政党发展方面,在“国退民进”的量变中实现了从“国强民弱”到“国弱民强”的质变;二是意识形态方面,在“蓝消绿涨”的量变中实现了从“蓝大绿小”到“蓝小绿大”的质变;三是国家认同方面,在国家认同疏离的量变中实现了从“两岸一国”到“一中一台”的质变;四是统独意愿方面,在“统消独涨”的量变中实现了从“追求统一”到“追求独立”的质变;五是统独力量方面,在“统消独涨”的量变中实现了从“统大独小”到“统小独大”的质变。
《反分裂国家法》在具体的“反独促统”工作中,特别是在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发展方面的作用的局限,有着客观方面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因素,但《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未曾就“台独”分裂活动逾越红线之前不断接近底线的过程中,大陆该如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提供明确的可操作的法源依据,也是一个值得反思的因素。实践表明,进一步发挥《反分裂国家法》的“反独促统”作用还需要有关的修法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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