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韩国国际广播电台24日报道,韩国法院判定限制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者就业的起点是从法院定罪后开始,而并非从刑满后为起点。若根据该项法律解释,最近被判刑的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可视为已被开始限制就业,不得进行“狱中经营”。
资料图:韩国三星集团副会长李在镕。
当地时间2021年1月18日下午,首尔高等法院对李在镕行贿案作出重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李在镕当庭被捕。
李在镕被法院定罪后,根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规定,将从刑期结束日开始的5年期间限制就业,2月15日法务部向李在镕发送了限制其就业的通报。对此,财经界部分人士认为,李在镕在服刑期间可进行“狱中经营”,但法务部则认为李在镕应立即辞去其职务。
2月18日,法院曾作出支持法务部立场的首次判决。锦湖石油化学会长朴赞求涉嫌贪污130多亿韩元而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但朴赞求主张缓刑期间不限制就业,并和法务部在法庭对峙,法院最终判定支持法务部的主张。
法院表示,从确定量刑开始立即限制就业符合限制就业规定的宗旨,也可确保实效性。以此次法院判决为契机,法务部将更有依据主张李在镕也应立即辞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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