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台湾《中时电子报》资料照)
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被控贱卖党产“三中案”,台北地院一审判决马英九、台湾中投公司前董事长张哲琛、前总经理汪海清等3人无罪;台北地检署不服判决结果,10日提出9大理由,指一审判决证据法则矛盾,判决违背相关规定,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力拼将马判有罪。
检方上诉的9大理由,包括一、台北地院于本案直接证据历次会议及内部谈话录音档、录音译文之证据评价,取舍标准不一,采证法则自相矛盾。
二、台北地院割裂起诉事实之架构,不采整体观察,且倒置交易过程之因果关系,或将原链接不当之交易条件分拆检视,省略众多事实不提,使交易案及交易条件看似单纯,认事用法明显违误。
三、台北地院采用商业判断法则,但全然未提出商业判断法则之适用要件及标准,依“三中案”事证,并参酌司法实务之商业判断法则要件,“三中案”无法适用商业判断法则。
四、台北地院对于交易案是否符合营业常规之标准回异于司法实务,虽认为应检视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取处程序及内控规范,但于明确违反公司取处程序及内控规范之情况下,却又认为未“严重违反”应行程序,而未违反营业常规。
五、台北地院混淆被告马英九动机与主观犯意,将马英九所辩遵守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政策,作为“三中案”非常规交易行为之正当理由。
六、台北地院于“三中案”中采取回避审查交易实质之立场,而以形式外观检视交易案之合法性,与司法实务见解有关非常规交易之认定标准歧异。
七、台北地院在“三中案”的各个交易行为评价标准不一。
八、“三中案”证据资料甚繁,并有案发当时整体交易过程之录音文件及录音译文,而案件相关争点,除卷内事证,检察官更以共计61次提出补充理由书,并指出卷证所在,但一审判决无罪理由与卷内事证相违,回避说明义务。
九、台北地院逸脱起诉书及契约文件等书面证据及被告辩解,自行创设概念,并径行认定不用适用公司取处程序及内控规定之情况。
检方指控,马英九等人涉嫌贱卖三中股权,造成相关公司损害合计72亿9174万9716元新台币。但台北地院合议庭,认为马英九于三中等党产交易期间,未被台湾中投及光华公司股东会选任为董事,也未经授权其对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马不是“证券交易法”非常规交易罪及特别背信罪所规范对象。
虽然北检提出党产交易的关键录音作为证据,但合议庭认为,录音内容包括买卖双方谈判中的言语交锋,或马英九3人各自基于其身份地位而发表意见,有些对话为商业话术或情绪发言,对话内容尚难认定均与客观事实相符,经综合各方事证,判决马英九3人无罪。
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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