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华视新闻代总经理陈雅琳得标台当局“侨委会”1200万(新台币,下同)标案,一小时节目仅在最后一秒以“超迷你”区块标注“侨委会广告”,引发争议。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湾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对此表示,台湾地区预算规定“1450条款”精神就是要认真执行“明确标示”四个字,但预算相关规定没有强制力,因为现在的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多数党不会认真执行,违反预算规定也无直接罚则,厂商也没有责任,在欠缺良好、强大执行机制下,审计部门很难干预台当局部门的决定。
廖元豪指出,“1450条款”无法落实,因为只要求花钱的台当局机关,而没有机制检视得标的民间厂商执行内容,行政部门若未依照预算规定去支出,审计部门应该是“不予核销”。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广告系主任钮则勋指出,新闻台常接台当局标案制作节目以增加收入本无可厚非,但制作单位虽说会依规定揭露“某单位广告”,但这些字眼通常会以不显眼、不符比例原则的方式呈现,摆明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钮则勋说,刻意弄个小到快看不见的赞助单位广告字样,反而会让观众觉得“是否单位对节目内容质量没信心?”建议台当局单位及得标媒体应该跳脱框架,以观众视角制作高质量内容的节目,而非只是想方设法游走法规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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