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台立法机构会31日三读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修正条文,明定提高教保服务机构人员对幼儿不当管教的罚锾,情节重大者,处行为人新台币6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行为人姓名与机构名称;而幼儿园超收等重大违规,罚锾将从3万元上调至30万元。
报道称,台湾现行“幼照法”规定,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若体罚幼儿,处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性骚扰则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不当管教则处6000元到3万元的罚锾。
据悉,条文提高罚锾额度,明定教保服务机构之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若对幼儿有身心虐待、体罚、霸凌、性骚扰或不当对待行为,情节重大者,处行为人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行为人的姓名及机构名称。
条文说明,违反招收人数限制且超收超过15人或藏匿幼儿,罚锾从原先6000元至3万元上调至6万至30万元,此外“先限期改善再罚锾”的规定也修正为“罚锾并命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以按次处罚,情节重大或经处罚3次后仍未改善者,得依情节轻重减少招收人数、停止招生6个月至1年,停办1年至3年或废止设立许可等处分。
主办: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华夏经纬网
Copyright 2001-2024 By www.hua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