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厂以汽电共生锅炉操作许可证未通过,造成台化巨额损失向彰化县政府请求高达11.4亿新台币天价公赔但遭驳回,后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近日判决出炉,彰化地院认彰化县政府有违法之行政处分,致原告被迫停产无法营运而受有损害,须赔偿台化4亿7704万6416元。(中时电子报资料照片)
台化彰化厂以汽电共生锅炉操作许可证未通过,造成台化巨额损失向彰化县政府请求高达11.4亿天价公赔但遭驳回,后来改寻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近日判决出炉,彰化地院认彰化县政府有违法之行政处分,致原告被迫停产无法营运而受有损害,须赔偿台化4亿7704万6416元(新台币,下同)。
判决书指出,彰化县政府2011年核发台化公司所属彰化厂汽电共生设备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与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使用许可证,其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但当时台化在期限内申请展延,但当时遭县府驳回。
当年环保局到台化彰化厂抽检汽电共生机组生媒,检测结果生煤样品不符合环评书件所载生媒成分,依相关条文裁处30万元,后续台化提诉愿,环保部门诉愿委员会审议以M22汽电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县府处分并无不当,驳回台化诉愿,县府已再开罚。
不过事后台化仍以彰化县政府违法行政处分,使机具停机、被迫停工无法营运生产等,向彰化县政府申请损害赔偿,近日判决出炉,彰化地院依规,盼县府应赔藏营业利润损失5522万141元、被迫停工所生违约赔偿及资产减损之损害4亿2182万6275元,共计4亿7704万6416万元。
对此彰化县政府环保局表示,有关台化公司公赔案,目前尚未收到判决,将在接到判决书后,依判决理由研提上诉;至于该案发生时任县长魏明谷则表示,当初彰化县环保局,是依法行政,因为设施就没有依规定,依权责没有核发使用许可,一切依法行政,呼吁县府能够持续上诉,来捍卫县府权益,以及彰化县民的健康。(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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