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居住条件、安全保障、稳定租金、纠纷调处等方面进一步突出对承租人居住权益的保障。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条例》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是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对于租客而言,住房租赁涉及稳定居住权,属于民生范畴。并且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多年来的管理实践来看,90%以上的投诉反映的是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条例》在《民法典》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原则下,从居住条件、安全保障、稳定租金、纠纷调处等方面进一步突出对承租人居住权益的保障。
一是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禁止出租违法建设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二是明确出租人的合同登记备案、出租登记以及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并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收房。
三是出租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告知房屋装修情况并配合实地看房等。 四是通过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为承租人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承租人无需提交纸质合同。
五是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租赁当事人高效率
防止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
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大部分是散户对散户(C2C),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规模(B2C)占比较小,租金调控的手段少、难度大。
《条例》规定:
一是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
二是对企业收取租金、押金以及“租金贷”进行规范引导,并将资金纳入监管,防止“租金贷”异化为融资手段,防范企业营造“资金池”,从制度上遏制企业盲目扩张、跑马圈地的冲动,降低长租公寓暴雷风险。
三是依据《价格法》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金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或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四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住房租赁市场紧急状态应对机制,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从而为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稳定而采取特殊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严禁群租,盘活农租,规范短租
群租房的安全、扰民问题突出,市民投诉居高不下,同时整治群租也是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的一个专项内容。《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须符合规定。同时,明确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法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这是北京市将2013年以来开展的群租房治理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当前北京市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上房屋,承载了大量城市务工人员。村民将闲置农宅出租,一方面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租金相对较低的租住产品,有效满足了部分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与此同时,人口倒挂所带来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矛盾问题凸显,亟须规范管理。《条例》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纳入北京市规范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统一管理、出租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城市“短租房”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广泛分布在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短租房”“网约房”等形式对外出租,满足了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的同时,也给城市安全管理带来重大挑战,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2020年底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依据北京新总规、首都功能核心区控规等,规定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明确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同时规定了其他区域短租住房经营的管理要求,包括房屋条件、经营者安全责任、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以及街乡镇、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为短租住房的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填补了制度空白。《条例》在上述政策实施的实践基础上,将有效的管理政策和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法律制度,并对违法主体设定罚则,为管理工作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主办: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华夏经纬网
Copyright 2001-2024 By www.hua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