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日电 (记者 郭超凯 黄钰钦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方面,该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记入信用记录,限制出境等规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称,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该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一是在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二是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
三是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规定限制出境措施,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活动嫌疑的,以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限制出境。
五是对从事各类涉诈黑灰产活动进行处罚,包括: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非法生产、销售GOIP等涉诈设备的,提供有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都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王爱立指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总体上有以下特点:一是“快”。立法技术上是“小快灵”,体现“小切口”,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快,体现急用先行,将进一步丰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
二是“防”。强化系统观念,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关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法已做出多次修改完善。该法主要是按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三是“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新型领域立法,作为一部专项急需立法必须立足实践需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赋予执法机关职权和企业责任,同时也要必须坚持精准防治,防止“一刀切”措施,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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