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经济委员会昨日审查台湾地区“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国民党团提案增订,公司以获利状况分派员工酬劳,不得低于同业平均加薪比率。但台当局经济部门负责人王美花认为实务上有困难。
依照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国民党团提出修正草案,表示有鉴于台湾低薪问题严重,去年高达59%受雇每月主要工作经常性收入者不到新台币4万元,要求在既有条文中增订,分派员工酬劳的定额或比率,不得低于同业平均加薪比率。
王美花表示,改善低薪有很多政策工具,但研究过所有国家及地区的“公司法”,没有要求分派酬劳不得低于同业平均加薪比率,认为实务上有困难。
王美花会后受访表示,公司同业有大有小,获利状况不一,若以平均加薪比率强制要求小公司恐不合理;此外,有些公司产品多角化,难以明确定义同业,甚至是比较数据,不认为可藉修改“公司法”要求公司在章程订定相关规范。(来源:台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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