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防务部门近日预告修正“志愿士兵服役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港澳服甄选台军志愿士兵门坎下修为设籍满10年,大陆人士则维持设籍满20年,并增订不适服志愿士兵的“接近役龄男子”,若尚未完成兵役义务,直接转服常备兵现役。
台湾地区防务部门解释,依“港澳关系条例”规定,香港及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军职及组织政党。又现行台军各志愿役班队对于港、澳居民参加甄选所定来台设籍年限均为十年,仅志愿士兵班队仍为20年之限,为使人事管理一致,故将设籍满20年规定修正为“满10年”。
台湾地区防务部门指出,届满18岁之接近役龄男子志愿士兵,经不适服现役汰除后,因尚未履行兵役义务,必须回所属县市完成征兵处理,才能续服常备兵现役,为落实台当局简政便民措施,故增订“接近役龄男子”内容,使该年龄不适服志愿士兵人员,未服满现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义务者,直接转服常备兵现役,期满办理退伍。
另现行规定志愿士兵现役期间,因病、伤、体质衰弱经检定不适服现役,应予退伍,其中“体质衰弱”难以认定,修正草案拟删除。而为配合女性后备军人教育召集政策,增订条文,女子志愿士兵经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者,应受后备军人管理。
台湾地区防务部门指出,拟增订志愿士兵因于现役期间,经依台湾地区“陆海空军惩罚法”所定1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经废止原核定起役者,不发给退除给与。而志愿士兵经奉准留职停薪,不列计服役年资,也不须拨缴退抚基金费用,但育婴留职停薪者须全额负担并缴付退抚基金费用,始得并计退伍、除役给与服役年资,且不得并计服役满二十年领取退休俸之资格。(来源:台湾“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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