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陈姓士兵,经部队采尿检测,送验结果呈大麻阳性反应,检方因此裁定陈男观察勒戒所。然高雄高分院经审理,审酌陈男为吸毒初犯,依“法”自有戒瘾或是送勒戒,检方却未有补充理由,即径行裁定勒戒、影响他权益,因此撤销观察勒戒原裁定,最终发回高雄地院重审。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陈姓士兵于2022年10月23日晚间9时许,途径台军陆军步兵第109旅步二营采尿后,检测结果送至三军总医院,后测出大麻阳性反应。陈男后依台湾地区“违反毒品危害防制”送至高雄地检署侦办,并声请法院观察勒戒获准。陈男不服裁定,提起抗告。
高雄高分院考虑陈男为初犯,并无毒品施用前科,且陈男因误用友人电子烟而铸成大错。法官认为,陈男于警询、侦讯时因无律师陪同在场,并不清楚观察勒戒与戒瘾治疗的意义及流程,也无法律相关背景,因此才认误抽他人电子烟非为施用大麻之情形。
高雄高分院最终审酌,原裁定法院为观察、戒裁定前,未曾传唤陈男到庭陈述意见,或以书面通知予以其言词或书面陈述、答辩机会,且亦未通知检察官到场陈述声请观察、勒戒裁定理由并提出必要证据,全程却仅以形式上书面审查,此实有侵害抗告人受“宪制”规定保障听审权及诉讼权,有违背“法令”之违误。
法官考虑,陈男坦承犯行,并决心远离毒品,亦愿意自费配合戒瘾治疗程序,最终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订定“毒品戒瘾治疗实施办法及完成治疗认定标准”,认为地院裁定观察勒戒,明显违“法”,判陈抗告有理。(来源:台湾“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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