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8月9日讯: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台湾绿色和平基金会等认为“用电大户条款”并未有效规范企业且无助减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台当局经济部门修订条款。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人民或团体对法规规定命令的订定,仅有提议权没有请求权,但一审以程起诉不合法裁定有误,如果认为欠缺公法上请求权,应认其诉为无理由,予以判决驳回,而非起诉不备合法要件,废弃发回更为裁判。
台当局经济部门是台湾地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该条例”第12条第4项规定授权订定“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但绿色和平基金会等认为管理办法未符合“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授权意旨。
环团认为,这样的管理办法不能达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能源结构以因应气候变迁的立法意旨,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台经济部门配合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之法定减碳目标、因应气候环境等,修订管理办法。
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人民或团体对法规命令的订定,仅有提议权,并无请求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的“公法”上请求权,原审以起诉不备合法要件迳以裁定驳回,即有违式裁判的违误,将此部分原裁定废弃,由原审高等行政诉讼庭更为适法的裁判。
主办: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华夏经纬网
Copyright 2001-2024 By www.hua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