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宗海,中国文化大学中山与中国大陆研究所教授兼社会科学院院长、两岸与中国大陆研究中心主任、澳门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政治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客座高级研究员。 |
作者 邵宗海 澳门理工学院名誉教授
对台湾地区来说,对“一国两制”的响应想在短期之内看到积极响应,有其不易之处。但对于两岸解决此一困难症结,若强调在维持“一国两制”精神不变以及“主权共享”的前提之下,寻求一个可为两岸共同可以接受的实质架构,加上两岸自2008年以来已逐步建构的两岸特色经济制度化协商模式,建立一个具有两岸特色的“统一模武”,让两岸在“一个屋顶”框架之下,除了双方均拥有实质的主体地位之外,尚能推行彼此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各自接受的生活方式,或许是可行之方向。
一、具有两岸特色的 “一国两制”模式的必要性
“两岸特色”说法,是基于2008年以来的两岸经贸交流的开展与两岸关系的和解,为搁置争议,所建构出来的交流特色。
中国大陆最早提出“两岸特色”一词,是在2008年12月31日“胡六点”的第二点中,提出“两岸可以为此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通过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促进互利共赢,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在2010年“第六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闭幕会上,时任国台办主任王毅亦肯定了两岸签订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说此协议突出了“两岸特色”。王毅指出“两岸特色”是指协议体现了两会框架、同胞之情、以民为本、互利双赢。 2012年6月王毅针对《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表示,两岸投保协议关于24小时通报方面,目前双方还在就协议的个别具体表述、文字进行最后沟通。这是一个充分体现两岸特色的协议。
而“两岸特色”的说法延伸到政治的层面,亦可适用。原因在于两岸经贸的复谈是建立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九二共识”则是被两岸视为是政治性质的共识,即两岸对于同属“一个中国”是有共识的,尽管各自表述对一个中国的意涵。而对台北来说,不宣扬“台独”的理念,而是依照“宪法”的架构下,“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与中国大陆进行交流,两岸也才得以建立政治的互信。淡江大学张五岳教授即认为,所谓具有“两岸特色”,不会是WTO规范下的FTA,因为这是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具有政治意涵;也不是中国和香港签的CEPA,因为具有北京“一国两制”色彩。两岸特色应该是能搁置政治歧见的经济合作协议。
但若将上述的两岸经贸特色的精神放入国家结构模式探讨之中,则应包括了下列三个基本内涵:1、“一个中国”的共识。2、“一国两制”的精神。3、“主权共享”的共识。
因此,作者特别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2日于《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的第二点引述,希望能来延伸到 “两岸特色”政治地位问题的探讨。习近平说: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
而且,习近平尚强调:“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的事是两岸同胞的家里事,当然也应该由家里人商量着办。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两岸双方应该本着对民族、对后世负责的态度,凝聚智慧,发挥创意,聚同化异,争取早日解决政治对立。
二、必须建立“整合的过程”有时比“整合的目标”重要的认知
作者认为“整合的过程”有时比“整合的目标”可能更为更重要,因为民意的变动,往往在整合的过程中,会导致目标可能发生改变,因此作者也建议应将整合的机制建立纳入报告当中。因此,本文认为,当前首要步骤应建立两岸“整合”目标的机制,并要落实下列几项措施:
1、在学术界有些学者的观点与概念,很能让“整合机制”的建立,较有健全的体质,在文献探讨时已提过台湾学者魏镛“迈向民族内共同体”论文中,曾说台海两岸的互动过程固然有其历史、地理、以至文化上的特殊性,然而从宏观的角度观察,仍为人类政治现象的一部份,亦如人类分合行为的一环,因此要建立两岸的互动模式必须要进一步从垂直性(vertical)的世界历史及水平性(horizontal)的地理的比较分析角度找出全球政治分合之通则,再回到两岸互动规律的探讨,援此方能从很广阔的视野及更坚实的比较分析之基础上探讨两岸互动相关问题。
又譬如说,张亚中在他所著的“两岸统合论”有提出“整个中国”的概念,张教授认为“整个中国”能够作为一个法律的主体存在,其基本的因素在于两岸经由意愿表达出不分裂中国的承诺。因此张教授看法,两岸经由一项《基础协议》,以文字相互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是必要的法律步骤。在相互以法律作承诺后,彼此再相互接受对方的“主体性”,同意共存于国际组织,就不会在法律意义上造成两岸已经完成分裂的推论。这样的观点,可能在探讨两岸要落实“整合机制”的建立时需要多方的思考。
2、两岸“整合机制”要能建立,要有“统一的目标”,同时也应兼具实际可行的方案与步骤。就如同韩国前任部长韩升洲建议,两韩寻求统一,需要一个综合的统一方案。该方案不仅亦说明韩国今后要达到的目标,而且要说明达到目标的途径。如果两岸任何一方缺乏对统一目标建立的意愿,实际上也就说明了“整合机制”建立的困难,但是现阶段“统一目标”对台北来说只是选项之一,不过这样并不必然要产生排斥结果。因为这也可以使其中之一的选择可作为目标,进而建立“整合”的机制。
张五岳教授就认为,如果目标不一致,并不构成“整合”实质困难。因为有时手段一致,也会在最后拼出“整合”意愿。他举例说,北京当局固然要运用“三通”来 以通促统”,台北也希望藉由三通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这方面双方手段可算是一致。但是,“三通”的长期开放会否导致台北从壮大自己必然需求大陆市场进而就产生与对岸“和平共存”的念头,进而趋向有“整合”意愿的结果,这就是手段一致可造成目标共识的例子。而“整合”的最终结果即使没有走向统一也可以是合理的结果。如此一来就没有必要去排斥“机制”的建立。
3、在前文叙述两岸当局都曾提出类似“整合机制”的建议,但均因只是单方面的呼吁而无两岸双方相互呼应,最后终导致机制建立的流产。因此,两岸在各尽 “善意”表达之后,不妨先从一些不需设定苛刻前提的对话开始,进行任何可促进“互信”基础扩大与加强的措施。当目前两岸均重视两岸和平与互动发展之时,是不是双方当局均能思考“和平”与“发展”对台湾与大陆的重要性,进而以此为本,并多能为对方处境考虑,在“终止敌对状态”与“两岸直航”议题上进而对话而非谈判程序,让互信基础增强,有利下一步“整合机制”的建立。
4、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两岸“整合机制”的探讨,到不在“机制”在形式上的建立,而在于双方接触与协商过程中,有些重要的因素如“和平方式迈向统一因素”与“耐心与时间因素”是否可列入两岸当局的考虑?彼此的互信基础是否可予以增强及扩充?两岸也唯有在这些协商与对话过程中让前述的几项因素建立,才有机会去布建一项迈向整合目标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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