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年轻人喜爱的Dcard匿名网络平台,11月首度遭警方持法院核发搜索票,前往调阅发文者资料。(民众提供/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台湾警方为侦办妨害名誉、诈欺等案件,遭岛内知名社群网站Dcard拒绝调阅涉案账号数据,因此日前两度持搜索票赴该公司调取资料。第一次还动用十多位检警大阵仗搜索了4小时才结束,更创下岛内社群媒体遭搜索的首例。其间寓意为何,颇值得玩味。
依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规定:“对于第三人之身体、对象、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为限,得搜索之”。准此,警方为侦查犯罪,在符合搜索要件及比例原则下,当然可声请依“法”搜索。
倘若警方真的认为搜索合法且必要,短时间内两度搜索当不致引起非议。只是警方搜索后,却又声称“声请核发搜索票,只调阅个案相关数据,无执行现场搜索”、“充分尊重言论自由,请业者配合与协助警方依法调资料,共同打击犯罪”,如此前倨后恭,反倒显得理不直气不壮。
据悉遭搜索的社群网站Dcard因不配合警方办案的需求,以维护用户隐私权为由,拒绝提供警方办案资料,坚持需有法院令状方肯配合。此举让好不容易与诸多跨境平台达成协议的检警十分不满,认为岛内业者姿态竟摆得比跨境业者还高;甚至警方还认为现在的犯罪案件几乎都与网络有关,警方追查犯嫌常须向网络平台业者调取账号、历程纪录、手机门号及电子邮件信箱等数据,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未明定须持搜索票,向银行、电商等业者调取数据也未曾使用搜索票,为了要让业者知道检警的底线,只得利用搜索票逼迫业者就范出面沟通。
然而依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大法官释字”第603号解释意旨,隐私权属台湾地区“宪政”规定保障的基本权利,“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信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数据记载错误之更正权”,社群媒体业者以维护用户隐私权为由作为拒绝提供数据的理由,并非无的放矢。警方认为无法律依据即可要求业者提供资料,反而显得执法机关欠缺法治观念。
况且业者依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业者对于会员个资之搜集与处理本就有保护及合理使用之义务,并负损害赔偿责任。据闻业者向来配合警方提供账号等资料,后遭会员客诉方才拒绝提供,而要求出示法院令状。试问如果业者因提供资料给警方结果遭会员提告求偿,警方会负起后续的责任吗?
尤其是1个月内两次大动作搜索,显然犯罪涉案情节严重,不过既然累积了数百件刑案,为什么选在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投票前的敏感时间展开行动?而这些案件又有什么急迫性必须马上搜索?检警如若依“法”行政,自然无可非议,但如今的民进党当局就是常常在耐人寻味的时间点出招,君不见前几天检方刚以违反所谓“反渗透法”为由,大规模约询赴大陆旅游的里长,因此Dcard被搜索事件难免启人疑窦。
外界怀疑民进党可能深怕选举关键时刻有重大“假讯息”冲击选情,担心社群网站遭网军利用,才急于要业者配合,然而检警若冷对千夫所指而配合演出,假打击犯罪之名,行尚未立法的“数字中介服务法”之实,可说是不智之举。(作者何展旭为台湾政策研究基金会内政法制组副召集人/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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