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签订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建议
■胡俸豪 高巍巍
近年来,一些部队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牵扯大量精力,一定程度上制约部队战斗力提升。本期“法治讲堂”,我们从合同基本要素出发,梳理部队单位订立合同常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所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换句话说,合同是用来固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其内容由当事人确定,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从上述合同内容看,部队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要素:
(一)选择有利于合同履行的主体作为当事人。
合同实际履行中,需要结合部队内设部门或基层部队实际情况确定有利于合同推进的具体主体。订立合同时如果选错主体,容易出现实际履行合同方不是签订合同方的情况,导致各部门推诿、程序空转。
例如,某基地修建训练场地,实际建设和管理都是由该基地负责,但所用土地为地方土地,需要某军分区进行协调,达成后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对于签约主体,军分区与该基地产生争议,军分区认为自身只是帮助协调,并不实际参与建设管理,应当由某基地签署。而该基地认为自身与地方没有直接关系,租赁相关事宜均应由军分区完成,自身不应作为合同主体。此时应当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就看谁是真正履行合同的主体。本案中,土地最终会交给某基地占有、使用、管理,某基地作为训练场实际建设者和管理者,是最接近合同履行的主体,为了防止出现纠纷,该基地签署合同更为合适。
当前,多部门、多单位统一行动越发常见,在涉及多部门的任务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与合同内容联系最为紧密的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
(二)结合合同目的确定质量标准。
部队因工作性质对产品标准要求严格,但由于不同部门业务范围既有交叉又有不同,有时会存在一定的知识和技术盲区,加之法律经验不足,容易在合同中对具体的技术标准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某部采购一批通信设备,设备系统构成复杂,含有多套子系统,且每套子系统都有不同技术标准。但在合同制订过程中,对部分技术参数约定不够详细精准,结果对方交付的成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但难以满足部队需求。
鉴于部队职能使命的特殊性,应当根据任务需要、单位性质,详细明确合同标的中的技术参数。在立项阶段,有必要开展可行性论证,考虑各种复杂环境下相关的性能指标情况,尤其是在涉及多个子系统的情况下,更要逐一实验,谨慎确定各项技术指标,并逐一在合同中明确。
(三)明确违约情形及约定不同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部队对于违约责任约定问题主要在于违约金不约定或约定金额太小,对什么情况构成什么性质的违约以及违约损失应当如何确定约定不明。个别部队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履行合同时对方出现违约行为,部队通过司法手段依法维权却难以实现。如果在合同之中对违约性质及违约损失如何计算作出明确约定,可以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占据主动。
有的部队在签订合同时会对保密作出要求,要求对方进入营区时限制手机使用,但实际履行中,对方存在难以完全遵守的情况。此种情形在合同履行中属于轻微违约情形,不构成根本违约,主张高额违约金不妥。但如果不予追究,会对部队保密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故有必要采用承担较小金额的违约金,或者达到一定次数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的方式,对轻微违约作出针对性约定。此外,违约责任中还可以加入相关条款,要求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必要开支,以免出现打赢官司却得不偿失的局面。
当前各部队建设进度不断加速,战斗力得到有效提升,有的部队缺少有效解决涉法问题的经验,容易出现合同纠纷。各部队要加强对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用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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