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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莱猪医师函送侦办只为威吓与骚扰

华夏经纬网 > 评论 > 网友评说      2020-12-31 14:38:24

     公开声言含有莱剂的“美猪”对人体有害的医师苏伟硕,被卫生福利部门以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函请警察机关侦办。本件案情涉及科学证据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卫福部门以主管机关的立场既然已认定苏伟硕医师构成违“法”,何以不检具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法办?却仅向警察机关告发?在警察机关要苏伟硕到案说明的通知单中,载明涉案事由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连正确法律名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都写错,还能期待侦办出什么具科学专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案情?

    卫福部门对外坦承,案件是他们主动函送警方的,而据函送的理由在于苏医师散播莱猪是毒猪的行为,已触犯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来看,当是指违反该“法”第46条之1的规定。然而,在警方发给苏医师到案说明的通知书中,除了法律名称写错外,也未载明究竟涉及违反了该法的哪些条文,无论未载明系因卫福部门或警方的疏漏,都意味了这两个机关都缺乏应有的法治素养。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6-1条系规定:“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这条规定系去年才新增定的条文,也是民进党为了加强打击对其“执政”造成威胁的“谣言”或“不实讯息”,在许多法律中都进行新增定的条文。现在看来,民进党为了压制进口莱猪的反对声量,的确很善于先“超前部署”。

    苏医师坚信莱猪有毒,尽管或是散播所谓“不实讯息”,但是否构成“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犯罪要件?尽管公众误信“莱猪有毒”而不吃莱猪,难道就因此对其发生了损害?且目前莱猪尚未进口,也未闻有厂商要进口莱猪,却因苏医师的所谓“不实讯息”,导致将进口莱猪已经或即将发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换言之,在没有受损害或潜在受损害者的情形下,卫福部门向警方的举发并不适格。

    蔡英文在10余年前带领民进党反美牛美猪进口,苏医师还曾给他们上课认识莱剂的有毒性。然而,当年蔡英文带领民进党抗争美牛进口,并公开宣称“反毒牛”,如今不仅连莱猪和猪牛内脏都开放进口,而且可接受剂量更放宽,却对苏医师一贯的主张,想要滥用法律罗织入罪,这就是粗鲁的绿色新威权政权的作风。

    检察机关的法律素养高,如果苏医师真的已构成犯罪行为,检察官何不基于职权主动侦办?说穿了,卫福部门若非只想用警察去威吓骚扰苏医师,就是他们缺乏法治的素养。(作者成言,台湾文字工作者)

来源:大华网络报  


责任编辑:邱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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