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冠疫苗药商已然获得美国等政府援引法律,得以豁免包括:疫苗无效或引发严重副作用之免责、豁免赔偿义务,恐任谁也无法要求疫苗厂商提供保障、遑论负责!(台湾《中国时报》资料照)
岛内数家媒体于日昨报导,有民众反映:“他前往预约的诊所接种第二剂AZ疫苗,接种前,医师跟护理师拿出当天要施打的疫苗罐子说明。他一看,惊觉竟是日前引发争议的“即期AZ疫苗”,心里就开始挣扎该不该打!?医师看出他的心中疑虑,遂跟他说明:“只要在期限内,都有受到药厂的保障”,他才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接种”。但,真的是这样吗?
以“只要在期限内,都有受到药厂的保障”这段话上网搜寻,即可发现不少媒体的新闻链接、热门入口网站,以及个别网页、博客、脸书……等,皆做了全文转载。然此“只要在期限内,都有受到药厂的保障”的陈述,以及如台湾防疫医学会理事长王任贤对媒体所说:“只要疫苗没有过期,接种疫苗都在安全许可范围内,也有受到药厂的保障,民众放心打没有问题”的“受到药厂保障”,皆非属正确之信息,台当局疫情指挥中心与卫福部门实有必要对此做一正式澄清说明。
以美国为例,早在2005年,美国国会即通过“公共紧急事态准备法”(the Public Readiness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 PREPA),对医疗对抗措施提供“侵权责任豁免”。该法案之目的,在于保护医药产业不受大量诉讼追诉,以确保在紧急事态下,各式对抗疾病之对策能够被采用,以对抗各种疾病大流行之发生,且能让药品制造商愿意随时开发、生产、供应药品与疫苗。
反观台湾,虽未直接订有“侵权责任豁免”之相关规定,但依台湾地区“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规定:“台当局主管机关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得紧急项目采购药品、器材,惟应于半年内补齐相关文件并完成检验。无法办理前项作业程序,又无其它药品可替代者,台当局主管机关得例外开放之,并向民众说明相关风险”,则是为本次新冠疫苗“紧急用户许可证”(EUA)之法源依据。
此外,即使在上揭之“传染病防治法”里,实未明文免除药品供货商之民事赔偿责任,然依照防疫指挥官陈时中部门主管,于本(11)月16日在台民意机构接受质询时所说:“台湾有法律、有药害救济制度”,即可知若不幸因注射新冠疫苗造成伤害,则民众循“药害救济法”,向台当局请求最高300万元(新台币,下同)的救济补偿,应才属正确无误(按:另一说是依《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可请求最高600万元的救济补偿)。
再就实例而论,在民间自发之“BNT疫苗捐赠案”上,虽系由鸿海永龄基金会、台积电,以及慈济基金会分别出资,但在“捐赠契约”上,却是由台当局直接同意,给予德国BioNTech原厂“免责及司法豁免权”。此外,另虽曾有学者论及“消费者保护法”并无排除疫苗接种损害的求偿权,惟因疫苗本身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施打的紧急处置性等,均可能导致疫苗施打受害者,难以向药商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当新冠疫苗药商已然获得美国等政府援引法律,得以豁免包括:疫苗无效或引发严重副作用之免责、豁免赔偿义务时,除非有人能证明药商自源头开始,即有“存心出错”之恶性犯意,否则,恐任谁也无法要求疫苗厂商提供保障、遑论负责!是以,第一线医疗工作者就“疫苗或即期疫苗”对民众所说的安慰之言,实在不可不慎。
(作者为台湾师范大学教授、前表演艺术所所长)
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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