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在名录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野猪缘何拟“被除名”?数量攀升酿灾祸是重要原因。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的实施,其生活环境得以有效改善。再加上野猪的繁殖速度较快、天敌较少等原因,其数量更是快速增长。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仅四川省通江县就有野猪20000头。成群结队啃玉米、横穿马路撞翻面包车、跑进养鸡场吃掉100多只鸡……野猪之患日益成为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拟对野猪“除名”,无疑充分考虑了其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多方面因素。“有利于社会发展”是贯穿名录始终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农户的生产生活受到明显影响、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时,这样的情形显然于社会发展无益。“对生态、科学价值尚无须纳入保护范围,且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的物种,暂不考虑列入本名录”,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不难发现有关部门基于民众诉求、社会发展的政策考量。
如果说2000年实施的“三有”名录是保护野猪的铠甲,那么一旦野猪被除名是否可任意捕杀?答案是否定的。要知道,除名并不意味着不受保护,正如位列“三有”名录也不意味着绝对禁止捕杀。早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各地就加强野猪危害防控采取了系列举措,其中一项便是进行种群调控。比如安徽黄山市划定狩猎区,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狩猎期。更进一步讲,动态保护才是维持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正确之道。若一味强调对野猪的过度保护抑或任意捕杀,恐陷入“量多就杀戮、量少就保护”的思维泥潭中,使得所有努力偏离生态平衡的轨道。
既然任意捕杀不是政策本意,那“除名”对于公众意义何在?公众能否从中找到规避野猪伤害的可行方法?一方面,生态环境向好转变是最重要的信号,这直接关系到公众对高品质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拟出台的新名录为持续性的野猪数量调控扫清法律障碍。前段时间“一对夫妻为护庄稼而杀8头野猪被判刑”引争议,根源正是野猪拥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三有”名录拟删除野猪,无疑将使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有了广泛的讨论、实施空间,有助于化解人猪矛盾。(静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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