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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当局官派“专业理事”对农会自治运作及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之冲击

华夏经纬网 > 评论 > 台岛夜话      2022-03-28 14:04:30

柳金财(资料图)

柳金财(资料图)


  作者 柳金财 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副教授

  2022年3月15日台湾“农业委员会”公告“农会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列主管机关应指派“专业理事”进入农会,引发台湾社会质疑民进党当局干涉农会组织自治运作,试图斩断国民党地方群众基础及介入社团法人的自治。此种修法模式在民进党当局无法完全主导官派农会理事长、监事长及总干事下,成为一种变通的替代方式,此引发学界及社会质疑。

  长期以来,台湾地方选举、政治及治理,一向由国民党所主导。有鉴于此,民进党执政后以目前全台乡镇市长及代表会、农渔会成员,因大多系由地方派系、政经势力及黑金所掌控,降低地方治理质量及发展,从而要求全数改由官派。尤其近年来,台湾社会因农会选举涉及派系、黑金及贿选问题,无法标本根治,从而诉求废除地方乡镇长及代表、农会选举,改为为政府官派。

  自民进党执政后,其主政下台湾地区行政机构通过《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修正草案,将全台十五个农田水利会改制为“公务机关”,全面改为官派;后又倡议废除农会选举,要求全面改为官派。从民进党“立委”提案废除乡镇市长直选改官派,试图将农田水利会、农会改为官派,此种废除基层选举之“官派逻辑”,虽名为提升行政效能与扫除地方派系、黑金政治及不当基层政商关系;实则为抢占资源以维持永续执政,意图挤压国民党及无党籍人士政治发展空间,此不利于草根民主、地方治理及社团自治自主发展。

  首先,“农会法”系农会组织法,虽具公法性质,仅规定允许农会具有 “私法人”性质的“法人登记”,系属私法人性质的社团法人,因此若规定“专业理事”由主管机关指派加入农会,实有悖离区域自治团体之特性及民主原则之嫌。民进党一向诉求废除农会基层选举,主张农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及总干事改由官派遴选产生。但此遭遇基层社会反抗难以达成,因而改采修改“农会法”设置官派理事,一方面挖除国民党地方群众基础,为求控制农会系统;另一方面剥夺农民团体自治权,悖离草根民主及基层社会民主、治理发展。

  农会“专业理事”此种人民团体的组成员,本身并非会员,由政府指派“公务员”出任,将使人民团体成为具“官民共治”双重性社会组织。台湾农会的组织属性是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既非公法人也非行政法人,既非财团法人也非政府机构,而是属于职业团体类的人民团体。为依据农会法”组织的法人,也是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成立农民团体,因此其组织属性是民间组织即非政府组织。理论上,农会应扮演着农民的代言人角色,充当保障农民权益之压力团体,本身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其人事及财务理应具独立性。

  其次,全台农会之经营治理,实应从健全组织开始。

  诚如岛内著名公共行政学者纪俊臣教授建议,可以藉由以下方式处理:一、调整理事名额;二、担任农会总干事应较具学经历资格,并先进行资格检核;三、职员应具农业管理能力,且其职前或在职训练;四、理监事选举视为法定选举,以刑法规定处罚之。这些农会管理作为的可行措施,尚不致妨害农会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民进党当局却修正“农会法”,藉由指派“专业理事”以干预农会组织运作,显示其政治目的在于挖掉国民党地方统治基础。民进党所掀起反对政治的发展崛起,系以对抗国民党党国威权统合主义为运动目标;然其执政后,仍陷入既往其所批判国民党政治控制非政府组织的泥淖中。整体而论,农会主要由地方泛蓝政治经营所掌握,通过设置官派理事发挥执政党在农会中角色及作用。

  复次,将农会人事纳入当局指派,形同加强对农民自治性组织的行政控制。目前全台农会三巨头皆由蓝营政治菁英当选,显示民进党对社会组织控制能力有其局限性。民进党当局一再试图掌握农会、渔会与农田水利会三大组织,但其主导权一向由蓝营所掌握。民进党固然完全执政掌握“行政权”及“立法权”,但并无法完全掌握基层社会。尽管2018年民进党当局动员优势“立委”席次,修改《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变更农田水利会改制为公务机关,会长由泰剧派任。然农会三巨头及代表不仅无法废除改选,且此核心三职皆由泛蓝人士担任,这显示民进党并无法完全掌握基层组织。

  进一步言之,2021年每四年一度的全台农会改选所选出理监事席次,依据“农会法”规定农会理事选出27席及监事9席,蓝营分别获取25席与8席,绿营仅分获2席与1席;由代表大会上推选理事长、常务监事及聘任总干事,也分由国民党籍人士当选,显然民进党根本无法掌握农会人事权及其运作。国民党在失去中央政权后,仍保有对农会等地方组织及权力运作场域的主导权,不致于全盘皆输,尚可借此东山再起;若是改成官派则是当失去中央政权时,也会失去农民自治组织主导权,导致权力陷入更加边缘化困境。

  再者,黑金政治及派系参与致产生贿选,并非民进党当局介入社团法人人事案的依据。2021年农会会员代表及理、监事选举涉及地方派系、黑金介入,致贿选案仍层出不穷,例如新北、桃园、台中及云林等地方,皆传出共同集资绑桩、现金买票、餐会、招待旅游等方式贿选。然并非农会改选涉及贿选或治理困境,就要改成官派,而系应检视选举制度公平性,及其机制运作合理性、专业性。政党或地方派系参与自治性组织选举,本属民主治理之常态;关键是要建立公平选举机制及廉洁、透明化及高效基层自治性组织治理。

  若由民进党当局和民进党任命“非政府组织”重要人事案,形同是民进党当局干预社团法人运作。农会理应是扮演农民权益的促进者、保护者,及当局推动农业政策之“监督者”角色,这方有利于农民权益增进及农业政策之规划与执行。

  第五,台湾农会可以成为提供台商赴陆投资之资金平台。福建省为大陆对台政策前沿,具有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在农业台商的小额贷款方面,闽台可进行相关合作尝试。随台商赴中国大陆投资农业人数增多,资金获取成为一些台商发展的最大瓶颈。农会组织利用现有的农业资金平台,成立担保公司,提供信用贷款等,将是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此外,建立两岸乡村交流合作新模式。台商已从过去试探性投资转变为长期投资,既往两岸乡村座谈活动曾以开创两岸乡村合作新模式,完善两岸基层农民交流平台为主旨,切实推动两岸农业交流深入基层,促进台湾农业、渔业重点乡村和基层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并积极与中国大陆的乡村及农业专业技术组织加强联系和沟通,实现两岸农业优势互补及创造合作双赢。当前大陆至少已有七个省市二十七个县(区)的三十个乡村,与台湾十二个县的二十七个乡村,共同签署 “两岸乡村农业合作备忘录”。

  两岸乡村可以通过信息沟通、人员往来、开展交流活动项目对接等形式,从事大陆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旅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运销、乡村产业、乡土文化艺术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此外,台湾农会一向关注集体采购问题,农产品最需要是通过集体采购,实现计划性生产。中国大陆可适时组织采购团赴台采购,既往台湾农会已发挥与大陆相关组织单位的沟通工作,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换言之,农会对于两岸乡村交流合作可发挥平台、推动及规划、执行的角色。

  最后,台湾农会可扮演沟通两岸对话及协商角色,及发挥两岸农业合作交流平台作用。尤其当两岸欠缺“九二共识”政治基础时,且国台办与陆委会、海协会与海基会皆无法对话与协商。泛蓝政治联盟无论是处于执政党或反对党,农会一直扮演两岸农业合作与交流重要平台。例如2014年国民党八县市赴陆参访及进行农产品推销,2019年高雄市长韩国瑜当选上展开赴陆农产品推销采购团,其背后皆需要农会及农产蔬果公司安排及支持。

  直言之,农会在两岸农业合作及交流中,扮演者主动媒合角色,但这必须是在国民党执政下始能如此为之;一旦国民党失去政权改由民进党执政,由于两岸事务系属“中央层级政府”权限,农会角色受限于民进党当局政策规范,其角色转为相对消极及不易发挥功能。而正因为台湾农会是社团法人组织不具政府性质,因此可以发挥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平台,一旦纳入官派 “专业理事”或全面改为官派,其作为沟通两岸对话协商角色及发挥农业交流平台作用,恐将更难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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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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