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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华夏经纬网 > 评论 > 经纬观察      2024-07-11 13:45:37

  千百年来,中国妇女一直被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所束缚,直到一百多年前,维系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基础开始动摇,妇女的社会地位开始有所提高。特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踏上了争取解放之路,无论在婚姻自由、人格尊严、教育平等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一点在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体现得尤为明显。

  从清末到民国,中国妇女解放取得一些进展,但是,民国时期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障是局部的、不完整的。比如,忽视性别平等的权利。1912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推出了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法律虽然明确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但对“性别”一项不置一词。再比如,维护夫权的趋向十分明显。《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以下简称“《亲属编》”)虽然从法律上对“一夫一妻”制给予了肯定,但具体法条的解释却与此相悖。此外,从《亲属编》的规定来看,与丈夫相比,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低下。作为妻子,没有姓名权,“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没有财产权,妇女结婚后,应将其原有的财产交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此有使用、收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缺少教育子女权,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

  与国民党在妇女解放问题上的徘徊犹豫行动迟缓不同,彻底反对封建社会强加于女性的压迫与束缚,始终倡导并坚持男女平等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李大钊、陈独秀等都对世界妇女运动的意义有深刻洞察,并极力宣传妇女解放。在陈独秀等人创办《新青年》的过程中,聚集了一批关注妇女解放的先进知识分子,如鲁迅、李达、恽代英、向警予等。他们把几千年传统社会积淀的妇女问题与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妇女解放必须伴随全体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社会解放而得到实现,中国妇女的彻底解放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便将领导妇女运动列入了它的议程之中。

  1921年12月,中国共产党以中华女界联合会的名义,在上海创办了《妇女声》半月刊,大量报道国内外妇女运动的情况和国内各地女工的罢工斗争,着重讨论有关妇女解放的问题。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在中国妇女运动历史上,这也是第一个以政党的名义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向警予主持制定的《妇女运动决议案》。1925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向警予主持制定的《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1926年7月,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妇女运动议决案》。这些关于妇女运动的一系列决议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运动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有意识地用法律的形式维护妇女权益,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如1930年闽西根据地的《保护妇女青年条例》《闽西婚姻法》,1931年鄂豫皖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决议案》等。1931年,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并指出: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现时离婚,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作为适用于当时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的统一的婚姻立法。该法规定了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条款。该法不仅是对过去旧式封建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否定,而且为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婚姻立法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蓝本。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壮大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将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不断推向前进,《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相继出台。在解放区,农村展开了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在土地政策上一直延续1928年在井冈山时期制定的《土地法》,规定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女子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或保留原有土地。这意味着在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农村妇女获得了与男性一样的经济权利,有了独立自由的经济基础。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实行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妇女的解放和发展而奋斗,是由自身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决定的。而正是由于高举“妇女解放”的大旗,对广大妇女的权益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中国共产党也赢得了广大妇女的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她们义无反顾地听党话跟党走,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了独特而卓越的贡献。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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