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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发布严惩“台独”意见:内涵、特色及其影响

华夏经纬网 > 评论 > 台海观潮      2024-06-25 1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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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金财 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副教授兼澄正书院主任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先前,大陆已曾先后两次公布“台独”清单名册惩戒十名“台独”顽固分子,禁止其本人及家属进入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限制其关联机构与大陆有关组织、个人进行合作,绝不允许其关联企业和金主在大陆谋利。

这份《意见》共计22条,有其内涵、特色及其所可能产生影响。

首先,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当强烈。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和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及量刑标准的设定,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法律依据。《意见》明确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适用场景,对参与涉入程度依序如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关键角色的认定标准详尽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这对“台独”顽固分子具有强而有力震慑作用。

《意见》针对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情形,细化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例如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的积极参加,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意见》对惩治呈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为各国通行做法。从严厉惩治来说,对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时间空间给予全面覆盖,依法终身追责;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塑造境外不是法外的高压态势。对勾结外部势力、里通外国的“台独”分裂者,从重惩治及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这显示大陆对内外勾结破坏国家主权、安全行为的零容忍,严惩“台独”分裂行径绝不宽容。尽管此意见总体从严,但也作从宽规定调整。对“台独”分裂主义者若愿意主动放弃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分裂活动,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顽固分子,提供其改过自新机会。这既是对犯罪者严惩,也是对悔过者施以宽容,展现刑法宽严相济精神。

特别是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强调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进一步言之,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规定不同的追诉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依法追诉。

复次,遵循依宪治国及依法治国惩治“台独”分裂主义者。依据大陆《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明晰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红线及底线。同时,大陆制定《刑法》也规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之刑事责任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再者,保障“台独”分裂主义者嫌疑犯相关权利救济。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办理。《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意见》第16条、第19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辩护人进行具体规定,既要打击震慑犯罪,也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同时,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并对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若无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最后,明确具体化界定分裂国家罪及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4项具体情形: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从对象来说,这可能包括民进党、基进党、时代力量党等政党组织及“独派”社会团体、个人。

二、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台籍民众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地区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无论是民进党当局或国民党当局若推行加入联合国或以主权国家身份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或者购置美国军事武器,皆可能构成反分裂国家活动。

四、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例如民进党当局主政下教育、文化、历史及传媒机构负责人及人员,恐皆涉及反分裂国家罪。

总体而言,此意见规定彰显大陆对于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坚定意志,为严厉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毋庸置疑,这将成为大陆对台政策整体性一环,此《意见》恰恰展现大陆打击“台独”所实施一系列法律战,此将产生极大威慑作用。

民进党当局应深思,当不承认“九二共识”且妄言“新两国论”时,台湾社会所付出代价及成本,将远非其所能承担,不仅造成朝野对立、政党冲突,更导致社会分化及国家认同分歧。回顾马英九主政时期两岸当局因具有九二共识,台湾不仅能享有两岸和平发展红利,也能建立和平稳定关系架构。就此而论,九二共识不仅是两岸重启对话协商的通关密语,更是两岸迈向和平发展之定海神针;而“新两国论”及“不承认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反让两岸关系陷入兵凶战危之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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