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陋规”一词,《新华词典》解释为“不好的惯例,旧时多指官吏索贿受贿”,《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恶劣的惯例,多指官吏私下接受贿赂或索求”。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陋规是指各级官员通过没有明确制度和法规依据,甚至违法的传统成规,而获取的各种不正当收入或者收益。
“陋规”一词最早见于南宋《请禁传馈疏》所载“国计不知,民瘼不恤,敝敝焉往事馈献之陋规,以取悦同僚,求容于大吏”,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宋之前并无陋规。实际上,陋规自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形成之时便已萌生,是伴随着封建时代法律法规不全、官风政风不严、财政能力不足等多种因素而产生的,成为影响中国古代吏治和政治生态的重要消极因素。明清时期,“陋规”一词开始在官书中频繁出现,且随着官僚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陋规的种类变得更为复杂。
清代陋规更是古代陋规发展的集大成者,无论是收受陋规的形式还是途径,都具有多样性。陋规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实物类,例如康熙后期一个地区的祭孔典礼,清廷原本拨有专门的祭祀经费,但部分地方官员在祭祀前“果品取之铺户,牲品取之屠户,纵有给发,全不足价”。彼时清官陈瑸就曾建议禁止违规摊派,“以除陋规也”。二是劳役类。道光朝之前,直隶部分地区绿营兵经常被安排到野外采集草药等物资交给上司,导致士兵操练不勤、战力下降,因此清廷要求马兰镇总兵将“所有历任沿袭陋规”进行革除。三是钱银类。此类陋规最为常见,如雍正七年时,各省运粮船自淮河赴通州期间,管理运河的官员“额外需索陋规,以致繁费甚多”。
陋规的收受途径更是多样复杂。如上级收受下级的馈赠,清中叶,上司到任、上司过境、初见上司,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节日,地方官员和胥吏多会给上司送红包,清廷虽要求禁止这一陋规,但“陋习相沿,未尽革除”。如军官克扣军人薪水,嘉庆朝时有绿营将领“沿习陋规,假办公之名,多方克扣”,导致绿营兵兵饷不能足额发放、生活困难。如官员勒索商人和百姓,康熙前期北京的提督步兵衙门、巡捕营等衙门部分官员“沿习陋规、科敛行户”。如驿站官员违规使用民力,清中叶虽然驿站有官拨经费,但“通都大邑,差务较繁,舟车夫马,颇资民力”。此外,还有派催赋役的里长会借机向百姓收取茶、果之类的物品,等等。
清代的陋规往往相延日久,一些地方对此习以为常,且部分陋规的金额很小或披着节假日礼节往来的“外衣”,难以直接定性为贪污,但陋规对清朝吏治、民生、国防等各方面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陋规影响吏治清明。乾隆初年外省官员到北京六部衙门办事,“必遣人与书吏讲求”,原本只是衙门办事人员的书吏,反而在处理地方政务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乾隆皇帝要求整治此陋规,首要原因便是防止中央事务“悉操于书吏之手”,影响到政务正常运转。而陋规也直接破坏地方的吏治风气,一旦官员收受陋规,则“州县不肖,大吏不敢诘”。这些“灰色地带”陋规的盛行,最终会大大增加官员贪赃枉法的几率。
陋规侵蚀社会民生。清中叶,地方官员赴京还会向部院官员交纳陋规银两,这些银两实际上也是出自黎民百姓,即“督抚之书吏,索之司道;司道之书吏,索之府县;层累而降,受其害者仍在吾民也”。陋规直接或间接地危害着百姓生计。此外,陋规也助长了科举考试的一些不正之风。雍正时期,各地科举考试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考试冒籍之弊,向来习以为常”,诸多省份存在考生违规跨省考试进而占用他省名额的现象。雍正认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向来陋规,学臣有馈送督抚之项”,使得督抚未能严厉查禁此事,进而导致“考试必至不能肃清”。
陋规有碍国防建设和边疆稳定。清中叶,清廷发现江宁府江防同知在督办战船制造时有偷工减料和贪污行为,且造船的普通管理人员也“各有陋规”,这些人以陋规为常事,安之若素,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修造概不如法”。清廷认为战船修造非同一般事情,因此要求予以严查。雍正时期,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后,清廷禁止土官私自向少数民族征税,但部分土官并未遵循。乾隆十八年之前,丽江府女土官禾志明等人“收各寨山租陋规”,若民人无力缴纳则准折人口,即以人代钱。清廷得知后命地方严查。后来禾志明等人自首并交回了人口,清廷将相关“头人、保长、催头等照例枷责”,并申明禁止私收陋规及折收人口。
面对陋规引发的诸多危害,清廷针对性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顿。
清代部分陋规的滋生源于制度,即部分公务费用需自行筹集,这为陋规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清中叶巡察盛京御史衙门设有书吏四名,而财政并不承担书吏的薪资,因此衙门收取陋规予以支付。后来清廷决定进行整顿,“每名月给工食银一两”。雍正年间,清朝确立的养廉银制度便有革除陋规之目的,即“足为养赡家口、延致幕客之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陋规行为。
然而,养廉银依旧无法完全禁止陋规行为,因此清廷又在惩戒对象和查处方式上加大力度。清中叶,京粮的押运官兵虽有养廉银,但“丞倅、千总、守备仍科陋规”,因此清廷命漕运总督密访严究,以除此弊。乾隆认为除了要惩治收受陋规的人,还应酌情处分提供陋规的人,因为有些陋规是因官员或衙役的胁迫而提供的,而有些陋规是地方士绅为拉拢关系而主动提供的。对于后者,乾隆要求“将与受之人,照枉法赃治罪”。与此同时,清廷强调对收受陋规的官员进行诫勉教育。以官员收受土产为例,乾隆朝之前一些地方督抚“间有收受一二者”,并不觉得自己是在违法或者贪腐。乾隆认为此风不可长,应予以诫勉,原因在于官员如要保持清廉,必先从小细节做起,“是以悬鱼留犊,前史著为美谈”,要求官员不接受哪怕是非常少量的财物,以免“渐致纵弛”、吏治败坏。
就官员本身来讲,清代部分官员或胥吏之所以能够收受陋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官府办事标准不够明确,使得他们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乾隆朝时有地方收粮人员“借查验之名……以索陋规”,由于入仓标准不够精确,使得送粮百姓受到盘剥。又如乾隆四年之前,各省织造将缎匹送至内库时,内库管理人员针对地方缎匹“稍有不足即驳回不收,而重者则置而不论”,即重量不够的不收,重量超了的则收且将超出的部分挪为己有。后来清廷更改了入库标准,要求不得以单匹重量论收驳,当计算缎匹之总重量,杜绝了官员中饱私囊。
此外,治理陋规还要用人得当。清代一些清吏、能吏在革除陋规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嘉庆朝官员尹壮图建议革除各省陋规,首先要“慎选廉洁重臣,饬往各省”,他认为只有操守清正的人才可能较好地拒腐除弊、整治陋规。光绪朝时,山西汾州府知府罗嘉福在其任内“力裁陋规”且颇有成效,之所以治理有效,主要原因是罗嘉福本人“廉隅砥砺……不避嫌怨,诚为廉公有威”。又如光绪前期张之洞曾担任山西巡抚,在任期间他曾整治陋规。彼时山西地方曾通过增设办公经费的方式来治理陋规,但“据张之洞查明,实系明减暗增,贻害州县”,因此张之洞要求将“新改公费及一切陋规全行裁革”。可见治理陋规还需要有明察秋毫的能力,否则将有名无实,甚至愈演愈烈。
有清一代,陋规是影响清朝统治、导致吏治腐败的重要源头之一,尽管清廷多次对其进行整治,但都只是局部修补,未能从根本上全面予以解决,陋规也成为加速清朝衰亡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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