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为了迅速完成召开新政协及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各项必要准备,筹备会决定在常委会领导下设立6个小组,分别承担相应的具体任务。其中,第一小组负责拟定参加新政协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组长李维汉,副组长章伯钧。
1949年6月19日,筹备会秘书长李维汉作《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6月17日,第一小组成立后,根据此前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协商情况,迅速拟定了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代表名额。19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李维汉代表第一小组所作的《关于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草案)》。根据规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共45个,代表名额为510人。其中,党派单位14个、代表142人;区域单位9个、代表102人;军队单位6个、代表60人;团体单位16个、代表206人。按照规定,以上每个单位,其代表名额满10人以上者,可推候补代表2人,不满10人者,可推候补代表1人,候补代表可以列席新政治协商会议。另外还设了一个“特别邀请人士”单位,其代表资格、名额与人选由常委会另行协议。
《规定》中单位的名额和人选的确定体现着“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这一重点。正如周恩来所说的,“决定全部代表人选是根据了人民民主革命的原则”。
第一小组成立后,先后由各单位磋商,然后又拟出了一个草案,在第一次开会的时候,全体组员一致通过了现在发下的这个草案。并且把这个草案送给各单位首席代表看过,又送给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看过,得到了一致的协商。
——李维汉《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草案)》的说明(194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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