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绪回到1990年冬天。台美著作权咨商陷入又一回的困境与恶斗,美方强势姿态要求台湾地区“参考”美国著作权法,全面修改法律。
那是一个寒冬大雪天,台湾地区代表团飞行万里,然后鱼贯的走入美国贸易代表署。不知是谈判策略的刻意或是无心,隔桌而坐的美方人人有杯水,而台湾方面人士桌上空空如也。我刚刚留美返台任职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是台湾地区最资浅的代表团成员。
美方主谈人Laura Anderson女士强势要求台湾地区承诺全面修改著作权法。双方争执的重点之一是合理使用原则(这是违法重制的例外规定,也就是抄袭的抗辩权)。台湾代表要求明确说明该原则的定义与范围。美方笼统的回答,原则上是教育、非商业目的的重制,但最终应该回归法院判例。这种笼统回答,有跟没有差不多。但就算是合乎教育、非商业目的使用,仍然有比例问题。
经过台湾地区再三追问到底多少比例才符合不合理的使用?美方松口说,明显比例的重制是违法的,但是更关键在于是否具市场替代性,也就是一般人若阅读或使用该精华部分之后,就不会再回头寻找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
市场替代性这个英美法系的概念,1992年以来已经成为台湾地区判断是否侵害著作权的核心标准。违法重制的两个判断标准,其一、明显比例,其二、市场替代性,二者只要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违法重制,俗称抄袭。
蔡英文应该记得这一段往事吧,因为当年您是第一次随团的法律顾问兼翻译。我们曾和美方奋战到三更半夜,疲累的各自回到汽车旅馆,倒头就睡。第二天早起继续奋战。谈判的议程以及进度,完全取决于美方的主导。
台湾学术界对于硕博士论文的抄袭检定标准,不论设在15%、30%或40%,都只是测试是否符合明显比例原则。而更关键的是有没有违法剽窃了先前的原创核心内容。这个核心内容,哪怕是一页或是一个段落的文字,只要符合市场替代性,就可能构成了侵害著作权,违法重制。
当年美方兵临城下,硬压着台湾地区大修著作权法,台湾奉命谈判不得破裂的压力,点滴在心头。时隔多年,现在看来,当时著作权谈判大幅度又快速的让步,其实是短空长多,借着美方的压力快速转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夜市曾经遍地开花的盗版录音带录像带已经不复见,海盗王国的恶名也早已洗刷。
现在学术界能够享受合理使用,是当年官方跨部门代表团忍辱负重谈下来的结果。但是也别忘了,合理使用原则,要经过不得超越明显比例,以及不可达到市场替代性等两个门坎。
作为现代的法治社会,其要义在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尤其是要限制权贵们凌驾法律。毕竟法律不分颜色,也不分党派,诚实面对法律是人民的基本素养。(作者葛传宇为台北市国际透明组织会籍认证委员/来源:台湾《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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