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当局浮滥的特别预算制度,对于台湾的财政纪律造成严重伤害;各县市抢破头、卯足全力争取的五花八门建设,只怕是压垮地方财政的最后一根稻草。《联合报系·阳光行动之轨道建设变钱坑》专题报导,把“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对于台湾财政的影响,推上了政策讨论的浪潮峰顶,各方众论龂龂。
首先,必也正名乎!“前瞻”,究竟哪里“前瞻”?
按原规划之“经费统计表”(2017年3月22日编制),5大主轴、总经费8824.90亿元(新台币,下同)的前瞻计划,有将近一半的经费,用于“轨道建设”(4241.33亿元、占比48%)。虽然轨道的发展,自“铁道之父”乔治·史蒂文森(George Stephenson)于1830年,架设完成第一条市际蒸汽机用轨道(利物浦和曼彻斯特铁路)至今,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内容尽为铁轨铺设与车站改建的前瞻轨道建设,可不是从“19世纪”前眺的前瞻?
其实打从一开始,前瞻计划根本就是为了“方便花钱”的设计;有取代年度公共建设预算、规避财政纪律规范的嫌疑。
举凡台当局经费之动支,必须经由预算程序;根据台湾地区预算规定:“台当局不得于预算所定外,动用公款、处分公有财物或为投资之行为。”预算,可分为一般与特别两种。一般预算除须遵守“预算法”外,尚须受“财政纪律法”与“公共债务法”之规范,但特别预算则不然。
特别预算以“特别条例”为法源,是财政纪律之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法律原则,“特别条例”对于财政纪律所为之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例如,“预算法”中有:“公债与赊借收入不得充经常支出之用”的限制;换言之,债务融资财源,仅能用于:“增置或扩充、改良资产及增加投资”。由于台当局当前举债,须在后期偿还;若将举债收入用于目前经常性的支出,将导致寅食卯粮、无以为继的消耗;如果举债与偿还时间跨越不同世代,甚至还会出现“跨代际”的掠夺乱象,故为财政纪律所不容。
然而根据“特别条例”所编制之特别预算(例如,前瞻预算),往往可以不受上述“预算法”之不得充经常支出规定之限制。正因有此逃脱条款,特别预算的经费动支,就不会“绑手绑脚”,就算是以发行公债所取得之收入来普发现金,也没问题,所以会是比较“好用”的钱。
2020年9月,在疫情带来的景气萧条中,“国发会”突如其来的一场记者会,宣告“前瞻2.0”的规划,对于经费配置,施展“乾坤大挪移”。其中,建设主轴从5项、增加至8项,总经费则从8824.90亿元、下降至8400亿元;原本核心的轨道建设,跌下神坛,被大砍近2300亿,经费从约4200亿元、下降至1903亿元,占比则从各项最高(48%)、下跌至第三(23%)的位置,低于“城乡建设”(2431亿元、占比29%)与“水环境建设”(1939亿元、占比23%)。
“前瞻2.0”的经费调整,验证了整体计划的草率与急就章;显然是先射箭、后画靶,为花钱而花钱,并不能符合“钱应该要用在刀口上”的审慎与效率原则。而所谓的重大施政计划评估,不过是“形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立法”时讨论的规划根据,行政部门丝毫不放在眼里,几千亿的主轴,说改就改。
退一步,即使在计划肇始之初,规划者怀有对于昔日“十大建设计划”的憧憬、希冀打造“大建设的新台湾”,但选票考虑的政治人物,在取得金额任填的空白支票后,执行计划的目的,随即转为巩固其执政,并为权力的衔接作准备。一旦意识到整体财政资源,皆可为实现此一意志所用,胜选就成为了“所有目标的目标”。
水坝,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设施,毁坏时所释放的灾变能量,天崩地裂,超乎想象,是以,水坝与核子设施,同受《国际人道法》的特殊对待。如果把财政纪律,视为是已经达到满水位承载的水坝主体结构,那么当下台湾浮滥的特别预算,就是坝体上、隐然若现的裂缝。再要不知防微杜渐、阻断特别预算对于台湾财政纪律的破坏,一旦水坝溃决,只怕台湾将永远埋葬在被土石埋没、天日永无的毁灭里。(作者为台湾政大财政系教授陈国梁/来源:台湾《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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