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志超 中华经济与金融协会副秘书长
近期因台农业部门补贴超思公司谜团曝光后,让项目进口鸡蛋问题再度受到关注。当多数人将焦点放在是否有图利特定厂商时,本文则想要探讨台农业部门动用农业发展基金,补贴进口鸡蛋的适法性问题。
该部门于8月31日发布的新闻稿中,明确指出:“用农发基金来支应进口鸡蛋的价差吸收一切合法。”台农业部门援引《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第1项第4款,本基金用途包含“办理农业产销调节所需之支出”。并指今年因为岛内鸡蛋生产不足,面临产销调节问题,因此站在粮食安全的角度,需要进口鸡蛋才能满足岛内民众需求;站在农业发展立场,进口鸡蛋可以缓解岛内鸡蛋需求,让岛内鸡蛋产业有时间喘息、调整、淘汰老母鸡,以健全产业发展。
惟办理农业产销调节,系岛内农产品产销发生严重失衡时,针对岛内农产品的协助,并不包含对岛外农产品的补助。盖岛外农产品与岛内农产品有竞争关系,补贴境外农产品,等同蔡当局帮忙境外农产品打击自产品。
台农业部门竟然曲解该办法,创国际上先例,补贴境外鸡蛋进口,以低于市场机制的价格销售,大量的供给导致岛内的鸡蛋售价下滑,岛内鸡农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月时市场零售价每台斤已飙涨逾百元(新台币,下同),蔡当局以蛋价审议委员会压低批发价至55元,价差极大产生黑市。蔡当局补贴以千万计的进口蛋后,以55元出售,使得岛内蛋价下跌,造成岛内养鸡场利润骤减,甚至陷于亏损,将会降低生产诱因,迫使蛋农减产或退出市场,恶化鸡蛋产业发展。已违反《办法》第1条的订立本法规的意旨。绝非如台农业部门所称,补贴有助于健全产业发展。
台农业部门大言不惭的表示,以3到7月台农业部门吸收的价差5.7亿元,使得消费者每颗鸡蛋减少2.2元的支出,共有30亿颗蛋,创造整体政策效益达到60亿元,高达10倍以上。按此逻辑,即使会伤害岛内农业发展,台农业部门也应动用农发基金补贴所有的进口农产品,以创造数百亿的效益?
退一万步言之,纵然勉强将对进口蛋补贴,符合《办法》的“办理农业产销调节所需之支出”规定。然台行政机构订立的规范,仍不得违反基金设立的目的与牴触母法《农业发展条例》规定。
《办法》第1条:“为增进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特依农业发展条例第54条第1项规定,设置农业发展基金,并依同条第3项及预算法第21条规定,订定本办法。”可知该办法属于《行政程序法》第150条第1项的“法规命令”。第2项:“法规命令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立法精神。”
农业发展基金设立的目的,规定于《农业发展条例》第54条第1项:“为因应未来农业之经营,‘政府’应设置新台币1500亿元之农业发展基金,以增进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对于进口蛋的补贴,破坏市场机制,大幅减损蛋农的收益,且将降低生产意愿,直接冲击鸡蛋产业的发展,完全不符合设置农业发展基金的立法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8条第1项第1款明文:法规命令牴触法律者,无效。故该办法若依照台农业部门的解释,将因牴触母法而无效。
由以上分析可知,台农业部门无权以农业发展基金补贴境外鸡蛋进口。因此,该部门未来不得再动用农发基金补贴任何农产品(如项目进口猪肉)。台监察机构亦应启动调查,追究台农业部门违法之责。(台湾“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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