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台湾地区生育率全球倒数第一,少子化危机下,突然传出知名社福机构社工虐童致死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此件虐童案,凸显台湾社会对于保障儿童生存权,包括行政、法律、社福、人权意识都不够健全。特别是,台湾面临少子化危机之下,少一个小孩,等于少了一个 “宝”,实在令人痛心。
强化通报机制与法律意识
什么是 “虐待儿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虐待儿童”的概念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包括对人的尊严的侮辱、精神暴力、忽视、疏忽、剥削、处罚等。也就是说,从立法的角度来看, “虐待”的定义包括许多纯粹的心理表现,特别是家长、监护人、照护者实施管教不当行为时,虐待与管教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冲突,管教或者虐待情况经常被忽视。
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 “虐待”等同于对儿童使用身体暴力。根据法律定义,1989 年 11 月 20 日《儿童权利公约》第 19 条规定,虐待儿童是指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实施的一切形式的身体或心理暴力、侮辱或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虐待或剥削,包括性虐待,包含其他照顾孩子的人。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 宣称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95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宣言》第九项原则规定,必须保护儿童免受 “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与剥削” 。
在台湾地区,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或对儿童有虐待或不正当之行为,将依其情节轻重处6万至60万元罚款,并公布其姓名。
然而,当外界质疑一岁男童受虐致死,为何没有启动重大儿虐检讨会议,台北市社会局指出,检讨会议是行政检讨机制,与通报不同;社会局在2023年12月25日接获通报时,相关单位也都有接获通报,同时也立即请示台卫生福利部门是否针对该案进行重大儿虐检讨会议,但因照顾者是保母,得到的回复是 “不适用”,因而未召开。
通常立法将虐待儿童视为侵犯父母权利的形式之一。父母或者监护人行为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或其生命,就意味着家庭生活受到外部干扰。然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监护与托管机构、内政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仍可以查明儿童可能遭受暴力与虐待情况。有关家庭中虐待儿童的事实,也可以由儿童的亲属、邻居与其他掌握有关特定家庭所出现的困难情况的可靠信息的人向上述机构提供。
虐童除了相关法律罚则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外,政府各部门与人权、社服机构合作,采取跨部门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有效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复原。
至于儿童身心健康,受虐儿童即便得到救脱,如果没有得到妥适的心理治疗,在青春期,可能出现严重脱序行为,因此如何解决心理问题对社会来说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要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与对虐童的态度有着连动性的关系。一个人的法律意识越高,对任何“虐待儿童”行为的态度就越不宽容,反之亦然。
这次虐童案,不是只能只求改善行政缺失,台湾地区经济景气欠佳的情况下,不婚不生、养不起小孩的人越来越多,家庭收入低的时候,孩子成为负担而不是生活乐趣,儿童容易在家庭与社会中成为弱势群体,成为家庭经济压力的来源,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当家庭持续面临经济困难,虐待案件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虐待问题,不能归咎于单一事件,这是一个需要讨论而且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问题。(台湾资深媒体人 黄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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