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中时电子报系资料照片)
自1993年地方县市长选举以来,“清廉、勤政、爱乡土”成为民进党所谓的核心价值。不但党部记者会场墙上斗大的字眼清晰可见,甚至蔡英文也一再重申,这是民进党人永远不变的坚持。然而台立法机构在民进党强势主导下,30日通过公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草案,“清廉”二字已成笑谈。
暂且不论此次仅为陈水扁一人修“法”,是否有违“宪”之嫌,民进党所持修“法”理由,是认为公务机要费和特别费的性质相同,特别费既然已除罪化,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因此解套,却独漏陈水扁的公务机要费,基于平等原则,必须修“法”平反。这些论调已不是“似是而非”,根本已是瞎掰硬拗。
“公务机要费”虽源于首长“特别费”,但两者不论在预算科目、用途及核销规范程序均不相同,并非具有相同性质。早年特别费支用核销程序未有严谨规范,相关人员不免误蹈法网,以致涉案人数过高,不仅耗费司法资源,亦不无“制度杀人”之憾,方才修“法”免除其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公务机要费动支须用于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法院判决早就认为,“公务机要费”属于公款,不具首长特别费之性质,更非所谓薪给的实质补贴,必须因公支用,且应符合预算用途规范。因此,何来“公务机要费”与“特别费”性质相同,而有修“法”之必要?
再者,相同事件应为相同的处理,固为“平等原则”的内涵,然而是指合法的平等,并不包括违法的平等。违法支用“公务机要费”,又岂能假借“平等原则”,脱免其罪责?另外,当年“特别费”除罪化修“法”,不仅是以民进党所提草案内容为本,受益者也大多为民进党的重要政治人物,马英九的“特别费案”本就已经最高法院三审无罪定谳,并非因修“法”而免责。民进党口口声声称,马英九因特别费除罪化修“法”而解套,明显已是歪曲事实,苏贞昌对于这个“不实谣言”,是否也应查办究责?
事实上,公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修“法”,对陈水扁而言犹如鸡肋,因为扁所涉贪渎非只公务机要费一案,即便是修“法”后他仍须面对其他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修“法”似乎也只是“给个交代”,以缓解陈水扁不断要求“特赦”的冲击。
在欠缺法、理的情形下,民进党仍“义无反顾”蛮横通过修“法”,说穿了只有一个理由,陈水扁所涉贪渎案对民进党而言是奇耻大辱,“这段历史需要被平反”。然而所谓“知耻近乎勇”,重要的是全党有雪耻的实际觉醒,明确摆脱钱与权的诱惑,避免遭政商关系与金权政治天罗地网的绑架,充斥着“陈水扁们”的行径。运用多数暴力修“法”,只会适得其反沦为“政治遮羞布”。
民进党倾全党之力为公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修“法”,难道只是要昭告世人“全党尽皆陈水扁”?“清廉、勤政、爱乡土”岂不宛如明朝东厂“流芳百世”的牌匾,同样的令人发噱!(作者为台湾政策研究基金会内务法制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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