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遗憾,日前台立法机构又上演全武行,因民进党民意代表挟人数优势通过“会计法”条文修正草案,故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正式除罪化,引发台湾朝野严重对立冲突,此事的影响在于日后无法弥补的遗憾。
台立法机构会议通过“会计法”条文修正草案,明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公务机要计画费、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则不罚。这项规定等于替陈水扁解套,更为许多犯罪者找到开脱之门。
对此,首先,公务机要费性质蓝绿之间各说各话,也是社会大众热议的焦点。有马英九和陈水扁都曾深陷此苦;其次,公务机要费金额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下同),部门主管的特别费一年可能才48万元,金额与用途都不一样,这也是当年特别费除罪化时,但不包含公务机要费的原因,因公务机要费数额太大,不宜简化处理。
再者,公务机要费涉及特定个人的回溯立法、脱罪,在讨论时本应更加谨慎,而本次修“法”过程中却未见法务部门、主计部门说法,民进党强行通过,甚至暴力在所不惜。另外若要为特定政治人物解套,无论是特别费、公务机要费或“特赦”的方式,都应达成充分共识以减少争议。
可以预见,公务机要费除罪化后,陈水扁案便是“免诉”判决,而非“无罪”。这说明扁案因为欠缺实体诉讼条件,不为实体判决;意即因为公务机要费已除罪化,法院不能再追究被告陈水扁是否有罪。但这并不代表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无罪,也就是说陈水扁究竟有没有利用公务机要费贪污,可能已经无法借由诉讼得到答案。
总之,公务机要费除罪化兹事体大,此举等于纵容贪污,司法受政治影响莫此为什。此例一开,那么诈领助理费等是否也要除罪化?为了一个人,毁弃了坚持清廉价值,民进党知法玩法恶例再添一桩。(作者为台湾文化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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